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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救助
留言日期 2020-11-25
发言内容 1、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现在的医疗救助政策只是管四类人员吗?①五保户、孤儿;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③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④城乡低保对象;除了这几类人员,其他的人一律不管了吗,三四万的自付费用也不给我们救助了吗?
2、救助条件:怎么会是五保户的医疗救助也要自付1万元以上才可以救助呢?如果按照这个条件和标准,那么五保户怎么生活呀,他们一年的五保金也就只有9千多,定了这个条件,我觉得和医疗救助的初衷有点偏离。
3、医疗救助政策的相关政策为什么能救助的人越来越少,作为农村人很是不理解?
如有理解偏差的地方,还请领导指导。
联系人姓名 李**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回复部门 楚雄州医保局
回复时间 2020-11-26
回复内容 李人芝:
你好!留言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集中各类医疗保障资金,切实解决城乡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人员“病有所医”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州范围内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理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责任边界,充分发挥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和医疗救助对低保、特困等重点保障人群的托底保障功能。
关于救助对象范围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经县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的具有本地户籍,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四类特定困难人员。同时,对办法明确的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视财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行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关于救助标准问题。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我州结合实际,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统筹考虑救助资金的支撑能力,设定各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的救助标准。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鉴于特困供养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经与民政部门协商,我局印发了补充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200-800元)和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感谢你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