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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楚雄州转供电环节电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14 08:44:11 来源:楚雄日报 作者: 点击:[]

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各转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和用户电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相关政策要求,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一)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6分;

(二)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5分;

(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分;

(四)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04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75分。

二、清理和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相关政策

(一)转供电用户范围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终端用户是指与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政策要求

1.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今年下发的有关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今年10月31日前(11月收取10月电费时)传导到位。

2.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3.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账,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4.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标准不详细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或修订。

5.国家和省后续出台的降电价措施,转供电主体应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价格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对转供电单位执行相关政策情况进行检查,逾期未实施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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