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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楚雄州财政局为州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楚雄州人民政府202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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