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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0 09:26:47 来源:云报客户端 作者: 点击:[]

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落实落地,支持省属企业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省属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将省属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二、在疫情期间,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一个季度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三、省属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因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过额度需要审批的,准予先行捐赠,待疫情解除后按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的开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

四、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等活动而发生的工作补贴或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工资总额一次性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五、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和运输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中,进口紧缺物资时产生相关加价费用且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六、省属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成本(费用)影响损益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七、有关省属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倍确认。

八、因疫情防控对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产生影响,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作为非经营性因素予以适当考虑、调整。

九、积极协调帮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省属企业争取落实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协调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十、支持省属企业在落实积极有效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指导和支持省属企业依法防控疫情,切实防范法律合规风险。

十一、积极帮助省属企业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倡导省属企业之间互帮互助,共度时艰,在依法依规、条件相同、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产品设备选用、项目建设、原材料采购供应等方面加大相互支持力度。

云南省国资委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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