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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6-00034 主题分类:水利 文  号:楚水许〔2026〕1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禄丰市公安局恐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0日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禄丰市公安局恐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丰市公安局: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310151797442)提交的禄丰市公安局恐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办件编码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51229020000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委托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禄丰市公安局恐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位于禄丰市恐龙山镇阿纳村委会老木桌村东侧,项目北面为在建的9M规划道路,南面为已建成旅游公路,西侧为在建的9M规划道路及禄丰市恐龙山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东侧为山地。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466.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58.30平方米。新建业务楼1栋,建筑占地面积692.97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建筑高度12.9米,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机动车位19个,非机动车位20个。绿化面积2298.81平方米,绿地率35.55%。建设过程中共开挖土石方7.291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0.13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7.161万立方米),回填土石方0.501万立方米,余方6.79万立方米。禄丰市公安局与禄丰市教育体育局签订了土方综合利用协议,项目余方均运至恐龙山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用于场地填筑平整,不设置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5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应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捌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整(本项目征占地面积12546平方米,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合计¥8782.2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

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监理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州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项目所涉及的禄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监督管理要求

(一)禄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州水务局;对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二)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楚雄州水务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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