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搬迁安置办公室: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5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31MB0T9690X2)提交的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水利工程)(办件编码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602250200000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委托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禄丰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征用禄丰市高峰乡梦天龙小(二)型水库,导致梦天龙水库灌区范围的村庄人畜饮水及耕地灌溉用水得不到保障,还建恢复对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影响范围内村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和生产灌溉用水设施十分重要。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水利工程)分布于禄丰市黑井镇青龙村、高峰乡海联村、九龙村、元谋县羊街镇己波龙村。建设内容为
一是青龙村灌溉饮水恢复工程:新建灌溉供水管道9.33公里(其中引水管道0.08公里、生产主管7.06公里、生产支管2.19公里),调节水池2座,容量300立方米;新建人畜饮水供水管道35.41公里(其中引水管道0.04公里、供水主管7.15公里、供水支管28.22公里);新建净水厂1座,日处理能力360立方米/日;调节水池4座,容量550立方米;二是梦天龙水库及大地村饮水设施功能恢复工程:新建灌溉供水管道16.85公里(其中生产主管16.57公里、生产支管0.28公里),调节水池4座,容量400立方米;新建人畜饮水供水管道22.54公里(其中引水管道3.97公里、供水主管16.72公里、供水支管1.85公里),调节水池7座,容量600立方米。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源于施工前期表土剥离,净水厂、泵房、调节水池、管道构筑物基础、管槽、临时道路路基土石方开挖。项目建设期间土石方开挖总量6.814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4.174万立方米,基础开挖1.691万立方米,管槽开挖0.949万立方米),回填利用6.814万立方米,无永久弃渣。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6.98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应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壹拾壹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本项目征占地面积169800平方米,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合计118860.0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监理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州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项目所涉及的禄丰市、元谋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监督管理要求
(一)禄丰市、元谋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州水务局;对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二)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楚雄州水务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