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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15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10-14 10:36: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州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本州区域外但对本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应急级别的划分,按《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3.4  本预案随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启动,相应启动实施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4.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1.4.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为全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
  设立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州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人民银行楚雄支行、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州应急委的决定,办公室应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调度、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专款专用。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州财政局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对应的局内业务主管科为主,相关科室配合,根据应急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3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2.3.1  州级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真实情况和财政应急资金需求计划。
  2.3.2  州财政局负责本级应急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应急资金的及时拨付。
  2.3.3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负责州级财政应急资金的及时划拨手续,并负责协调商业银行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划拨使用。
  2.3.4  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分别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的影响情况进行审核,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2.3.5  州发改委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拟定临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2.3.6  州级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财政应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专款专用。
  2.3.7  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3  应急准备
  3.1  应急资金筹划
  各级财政应急保障机构要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前置研究,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作好准备。
  3.2  应急资金来源
  3.2.1  预备费
  3.2.2  在必要时,建议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资金支出。
  3.2.3  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州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支持。
  3.2.4  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5  其他资金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  预警监测和报告
  4.1  预警监测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与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机制,分析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4.2  报告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州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4.2.2  报告的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州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4.2.3  报告一般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2.4  报送州财政局的报告统一由州财政局办公室承接后,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批转相关科室和分管局领导进行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州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应急委启动州级总体预案,州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由办公室领导或成员随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上级财政给予帮助支持。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应急委启动州级总体预案,州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由办公室领导或成员随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上级财政给予帮助支持。
  (3)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应急委启动州级总体预案,州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由办公室领导或成员随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依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申报,请求上级财政给予帮助支持。
  (4)发生一般(Ⅳ)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县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州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市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5.1.3  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5.2  财政收入政策
  5.2.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办公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5.2.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办公室及时拟定临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5.2.3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3  财政支出政策
  5.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办公室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3.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3.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上级政府事权的,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经费由上级财政负担;属于州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州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州级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5.3.4  军队应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5.3.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的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3.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州应急委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4  资金拨付
  5.4.1  各级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财政部门要及时办妥本级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支付和下达上级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相关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5.4.2  对州本级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州级财政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用款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可从本单位账户中支用资金。
  5.4.3  对下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州财政以传真电报或预拨资金等方式将应急资金及时下达、拨付相关县市。
  5.4.4  县市财政收到州财政应急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应急保障需要;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应急资金时,要及时向州财政申请增加调度资金,州财政收到县市财政资金调度申请后,应及时对下级财政调度资金。
  5.4.5  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确保财政资金拨付和用款单位应急资金款项的及时支付。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节假日的应急资金拨付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和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及时支付。
  5.5  应急资金的监管使用
  5.5.1  应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专帐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5.5.2  县市财政部门、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州财政局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州财政局和州级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5.5.3  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5.4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重特大自然灾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5.6  应急采购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的应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程序办理。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州应急委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相应结束,恢复正常工作。
  6.2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影响特别严重,若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州财政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6.3  监督查处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绩效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收支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6.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州财政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1.2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