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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08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4-02-25 15:37:00 文  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脂采集加工的管理,规范松脂采集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脂采集加工管理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松脂采集应当符合松脂采集规划。

松脂采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和变更松脂采集规划,应当报原批准和备案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 下列林木不得纳入松脂采集规划:

(一)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森林公园的林木;

(二)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母树林、风景林、水源涵养林、种子园基地区域内的林木;

(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四)存在林权争议的林木。

第六条 林木所有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脂出售,也可以出让松脂采集权。

出让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松脂采集权,由个人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出让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林木的松脂采集权,出让范围、出让方式、期限、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出让所得的分配方案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国有林木的松脂采集权,应当经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出让,出让所得按照国有林经营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出让松脂采集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落、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巡山护林等责任;

(六)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用、征收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七)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松脂采集应当报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松脂采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松脂采集方案;

(二)松脂采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松脂采集人员的技术培训材料;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松脂采集权的,还应当提交松脂采集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松脂采集人员应当经过松脂采集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 松脂采集应当遵守《松脂采集技术规程》。下列林木不得进行松脂采集:

(一)非松脂采集规划内的林木;

(二)生长不良,树叶枯黄的林木;

(三)病虫害严重的林木;

(四)胸径小于18厘米的林木(定向营造的采脂林和5年内采伐的林木除外)。

第十一条 鼓励林木所有者先采脂、后采伐。当年采伐的林木采脂不受采脂林木胸径和采脂强度的限制。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满足符合采伐政策的采脂林木所有者所需采伐指标。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租山造林、联合造林等方式定向营造采脂原料林基地。

定向培育的采脂基地林木的采脂胸径、采脂强度等采脂技术标准可以自主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且林木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

第十三条 发改、工信等部门审核备案新建、改扩建松脂加工项目时应当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励发展松脂精深加工项目,从严控制松脂初加工项目。

鼓励县市按照资源共享、税收共享的原则,跨区域联合发展松脂加工项目。

禁止使用淘汰设备和落后工艺从事松脂加工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松脂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松脂采集行为:

(一)松脂采集人员未经过松脂采集技术培训的;

(二)松脂采集未经过备案的;

(三)给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带来隐患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采脂林木胸径在18厘米以下的(定向营造的采脂林和5年内采伐的林木除外);

(二)长期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40%、中期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50%、短期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65%的;

(三)割面上缘距地面的高度大于220厘米;

(四)中沟深入木质部超过0.8厘米、侧沟深入木质部超过0.4厘米的;

(五)中、长期采脂林木设置割面超过1个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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