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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23 公开目录:已废止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6-08-09 09:20: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实施

《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州委、州政府于近日向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印发了《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细化了州、县市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州委有关部委办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州级国家机关有关委办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要求,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