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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428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8日 文  号:楚政办函〔2018〕25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 4 23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安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165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329号)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标本兼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

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构建楚雄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国家、省、州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并加快推进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体系。

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排放检验

2018 7 1 起,在全州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排放检验工作,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楚雄州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需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设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线,实现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同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规范的要求,将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打印出具的监测报告需是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进行车辆安全检测时,需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质监、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作,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合理有序的开展检验机构的建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主体责任,对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尾气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装置的查验,杜绝堵塞排气管、排气装置和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等情况的出现。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质监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三)排放检验范围

在楚雄州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及部分新能源汽车),有规定免予安全检验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四)排放检验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车型,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方法。对轻型汽油车现阶段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对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定期检测,对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或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法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时,应向当地环保部门主动提交环检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设备标定检定合格的有关材料,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五)排放标准

坚持同全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保持同步的原则,对在用机动车暂时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89—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稳态加载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6—2007)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三、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

20186月底前,组织建立全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时在线监控,实现排放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并与省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监管平台联网,加快推进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实现检测信息互通,完善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功能,建设一个功能齐全、层次清晰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网络平台。

环保、公安交管、质监、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系统联网、检验数据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多部门齐抓共治的机动车检测行业监管和服务措施,促进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尾气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并及时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实时上报。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数据分析及检测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质监部门应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检验检测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依据有关规定逐步推动建立机动车检验机构黑名单制度,建立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制度

经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四)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检工作

交通运政、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并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 2018 1 1 2018 4 30

在州、县有关媒体及环保、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网站上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进行大力的宣传,重点宣传收费标准、排放危害、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周期、检验站点、问题解决途径等,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自觉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阶段( 2018 3 1 2018 6 30

1. 2018 3 1 2018 4 30 ,启动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动员楚雄州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自筹资金按标准建设机动车尾气检测线、检测信息数据保存传输系统,并完成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同步。监控平台信息系统由州、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建设及运营维护。

2. 2018 5 1 2018 6 30 ,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设施设备安装运行调试,联网测试,组织验收。

(三)实施阶段(自 2018 7 1 开始)

2018 7 1 起,全州范围内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实现数据上传和数据共享,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委编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州商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作落实的协调督办,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执法、排放检验信息核查、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油站(储油单位)油气回收等工作;全面负责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主动作为,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州委编办负责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统筹研究,明确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州发改委负责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督促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州工信委负责指导州内机动车或燃油发动机生产维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生产维修,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州环保局负责对全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实现国家、省、州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会同有关部门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监督抽测;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牵头组织机动车排污监管人员和排放检验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州公安局负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共享和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州质监局负责指导和帮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报工作;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完善维修企业内部排气检测制度,加强维修人员业务培训,督促一、二类维修企业向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维修信息。负责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营运车辆新增和更新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旅游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必要的运行经费;机动车排污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网络体系建设、运维经费;国家、省、州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建设、运维经费;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车型监督性抽测工作经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遥感监测建设及运维经费。

(三)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

全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开展后,新增加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建设前期,应同期建设机动车排放检验线。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积极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各县市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有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检车;并积极妥善处理好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中出现的群众投诉和举报。

 (四)自主选择排放检验

全州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等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既可以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进行检验,也可以在使用地进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全州范围内,无需办理委托手续,检验机构应一视同仁做好服务。其他省份的车辆,如有当地环保部门委托检测,可接受委托检测,但不予受理黄标车异地检验。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县市应及时启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车主投诉、质询、咨询等解决机制。做到有专人进行检验管理、开展检验、提供服务,建立有关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检验程序等,能向车主解释清楚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督促各县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为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研究,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楚雄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张晓鸣  副州长

副组长:保永刚  州政府副秘书长

        苏光祖  州环保局局长

  员:罗志清  州发改委副主任

        州工信委副主任

    杨柏繁  州财政局副局长

    马国伟  州环保局副局长

        张爱东  州公安局副局长

        陈春富  州质监局副局长

        张兴荣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州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执法、排放检验信息核查、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油站(储油单位)油气回收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工作等事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任:马国伟  州环保局副局长

 员:周    发改委科员

        州工信委电力交通科科长

    李红波  州财政局科长

    周永惠  州环保局科长

    谷孝云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张建强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车管科科长

        李天良  州质监局科长

            州交通运政管理处科长

        王永俊  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科长

  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州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州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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