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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9-0530001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5-30 10:06:41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解读《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函〔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对政策相关出台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8〕41号)精神,指导全州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巩固提升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

二、目的意义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步骤、燃煤锅炉改燃生物质、保障措施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楚雄州建成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目标,整治淘汰燃煤锅炉,切实减少燃煤锅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第三个部分工作推进。从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工作步骤、技术要求、工作保障等方面开展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楚雄州成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各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宣传动员,摸底排查,制定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实施燃煤锅炉淘汰,组织检查验收,完善痕迹档案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