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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1-080900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08-09 09:45:25 文  号:楚政办通〔2021〕3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8-08 09:48:4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践行人民交通为人民理念、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的原则,在国家和省、州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权责划分

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中央、省级、州级及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省级财政事权

中央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3号文件执行。省级财政事权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二)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县(市)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道路运输管理由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通用机场有关职责。其中:(1)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有关审批工作(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2)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负责;上述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有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县(市)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州县(市)共同实施。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州级财政事权

1.公路。(1)普通国道。州级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地方管理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州级承担由州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2)省道。州级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以外由州级负责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除省级财政支出以外由州级(含州属企业)配套的资金,承担普通省道除省级支出以外由州级负责的相应支出责任。(3)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事项的州级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州级承担指挥、领导、协调、技术服务支持、物资储备、监督评价职责。(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州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州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有关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有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四)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州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监督评价职责,县(市)具体承担征地拆迁职责,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普通国道。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3)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下同)。州县(市)共同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以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出资以外的资金,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责任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2.水路。(1)县(市)管的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机场建设征地拆迁、场外配套工程以及机场的运营、维护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其中,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可研以前阶段工作、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上述事项由州级及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县(市)级财政事权

1.公路。(1)普通国道。县(市)级承担除由中央、省级、州级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县(市)级承担由县(市)负责事项的支出责任。(2)省道。县(市)级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州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省级、州级支出责任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3)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县(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并承担除中央、省级和州级支出责任以外的支出责任。

2.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县(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搜救。县(市)级承担日常监管、人力资源保障、救捞作业、后勤保障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3)客运码头安全。县(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专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县级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县(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有关领域县(市)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和省改革的政策动向,在省级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州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级各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应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不得要求各县市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对属于县(市)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市)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统筹协同和绩效管理。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和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推进规范运行。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履行好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把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权

主要内容和职责

支出责任

一、公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国道

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

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

界河桥梁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过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公路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展开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5

国家级口岸公路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7

国家高速公路

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8

普通国道

省级承担除由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省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9

省道

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省级负责实施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10

公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1

道路运输管理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县(市)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12

普通国道

州级承担普通国道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地方管理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

州级承担由州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13

省道

州级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以外由州级负责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州级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除省级财政支出以外由州级(含州属企业)配套的资金,承担普通省道除省级支出以外由州级负责的相应支出责任

14

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由州级负责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事项的州级职责

州级承担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由州级负责的相应支出责任

15

公路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六)

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6

国家高速公路

州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监督评价职责,县(市)具体承担征地拆迁职责

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支出责任

17

普通国道

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除中央支出、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8

省道

州县(市)共同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以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出资以外的资金,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责任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

(七)

县市级财政事权

19

普通国道

县市级承担除由中央、省级、州级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

县市级承担由县市负责事项的支出责任

20

省道

县市级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州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级承担除省级、州级支出责任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21

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

县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县市级承担除中央、省级和州级支出责任以外的支出责任。

22

公路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县市级履行县域范围内养护、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县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二、水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长江干线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

西江航运干线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5

水路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6

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7

水上搜救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实施。发挥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发挥州县(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8

水运绿色发展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州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9

省管其他内河航道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实施或由省及委托省以下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10

水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 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1

省内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12

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13

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州级承担指挥、领导、协调、技术服务支持、物资储备、监督评价职责。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14

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15

水路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六)

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6

州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州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7

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

县市级财政事权

18

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县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9

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县市级承担日常监管、人力资源保障、救捞作业、后勤保障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0

客运码头安全

县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职责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1

水路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铁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宏观管理

中央承担全国铁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统一调度和管理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

由中央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事项

中央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的安全保卫,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铁路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5

干线铁路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6

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

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省级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7

铁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及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8

城际铁路、支线铁路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9

铁路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六)

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0

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县市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1

其他事项

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

县市级财政事权

12

专线铁路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县级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3

铁路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空中交通管理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

民航安全管理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专项任务机队建设和运营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有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5

民航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6

运输机场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负责。昆明地区枢纽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级实施,其他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州县(市)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7

民航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 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8

通用机场

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应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负责。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州县(市)负责执行实施

A2、A3级通用机场由州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9

民航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六)

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0

通用机场

机场建设征地拆迁、场外配套工程以及机场的运营、维护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其中,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可研以前阶段工作、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

州级及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

县市级财政事权

11

民航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展开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邮政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主干网络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 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

邮件和快件进出境设施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 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事项

中央承担保障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邮政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5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与州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6

邮政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及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7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

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县(市)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省级及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8

邮政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市级财政事权

9

邮政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综合交通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2

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级企业)与州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

中央、省级与州县(市)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州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5

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 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及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6

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

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州县(市)共同实施

省级及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7

综合交通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市级财政事权

8

综合交通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政策解读: 解读《楚雄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