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92号),以及《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楚雄州于2000年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印发实施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意见》(楚政通〔2004〕45号),实现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州级统筹。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减轻了广大参保职工就医负担,基金有效使用、安全运行。但由于政策制定时间长,部分条款有关要求不相适应,不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核、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后,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7条,包括政策制定依据、目的、统筹层次、部门职责、参保范围、缴费方式、基金筹集、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承办工作、费用结算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参加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缴费方式。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退休人员共同缴纳。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当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参保个人每年按照35元左右的标准缴费,参保单位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5%左右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自然年度为一个缴费年度。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1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作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缴费人数。
(四)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按9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重大疾病住院不受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三、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实施后,将有助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发生大额医疗费用职工家庭经济负担。
原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