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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3-0208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2-08 09:32:08 文  号:楚政通〔2023〕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02-07 09:34:40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稳定粮食市场,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受州人民政府委托而专门储备主要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应急供应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州级政府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储存、销售、动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要以“强化一个体系,做到二个确保”为目标。即强化州级政府储备粮监管体系建设,做到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约束到位。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州级政府储备粮在维护全州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粮权属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

第五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实行由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有省级储备粮承储资质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委托代储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州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负责拟定全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州级政府储备粮最低规模、存储布局、品种优化、轮换机制、补贴方案和动用议案等宏观调控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督查。

第七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八条 州财政局负责履行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指导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及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州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州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储存、销售、动用和验收,对承储的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州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和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州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州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州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州级政府储备粮。

州级政府储备粮存储地县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州级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损毁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州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州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举报。州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存储布局确定方案,由州发展改革委商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根据省级下达我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建议、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销售和动用计划,按照《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州发展改革委商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下达计划给承储企业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销售和动用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州发展改革委。州发展改革委商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研究下达批复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销售和动用计划具体执行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承储资格

第十八条 承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储省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承储库点和仓容满足州级政府储备粮存储布局要求,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或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具备相应信息化粮库条件;

(四)承储企业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10000吨,存储州级政府储备油的库区罐容不低于350吨,库区具备云南省信息化粮库远程监控条件;

(五)承储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仓储管理、农产品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承储库点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七)承储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能够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八)承储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承储资格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承储企业对承储资格存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将调整州级政府储备粮承储指标。

第四章 安全储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州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州级政府储备粮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实时记录州级政府储备粮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州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增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健全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州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州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证保管账、会计账、统计账账账相符。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为:稻谷、玉米2年—3年,小麦3年—4年、大米12个月、食用油脂2年,国家和省对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落实州级政府储备任务,不得虚报、瞒报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州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房。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应当建立健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做好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增储或轮换计划中,严禁以陈顶新,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或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骗取州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费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州发展改革委。应对州级政府储备粮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第二十八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和销售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州级政府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州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原粮轮换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保证州级政府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均衡轮换。

州级政府储备粮原粮轮换按照《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州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按照《楚雄州州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品种品质、储存年限和实物库存量等情况,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州发展改革委报送次年度州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商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达州级政府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

第三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对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全面准确核算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登记轮换台账。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州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计划要求,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粮食入库平仓后,向州发展改革委上报验收报告。州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入库新粮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检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检验合格后商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接到验收合格通知后,要及时建立完善州级政府储备粮仓号牌、性质牌、粮权公告牌、仓卡、专账、粮情检查簿、熏蒸记录和质量管理等相关档案。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换情况。相关资料、凭证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按政策规定拨付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财政补贴作为企业的收入,由企业用于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相关支出。州级政府储备粮补贴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州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四十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轮换产生的价差损益等事项,按《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遇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粮食市场和储备粮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州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州级财政承担,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处理,损耗补贴包干在轮换费补贴内,不再另行核定损耗补贴;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不得跨年挂账。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对州级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列支。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由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按照《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州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作为计算利息补贴的依据,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六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及分支机构申请贷款解决。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购贷销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模式封闭运行,及时收回没有库存对应的贷款。

州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及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实施降本节费、提质增效措施,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准确反映补贴收入,按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偿还储备粮贷款本金、支付利息。

第四十八条 履行州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纳入州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章 动用

第四十九条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完善州级政府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制定动用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州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

(二)州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由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五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 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根据州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紧急情况下,州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州级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州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十三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州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储粮库点检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向承储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州级储备粮增储、轮换、储存、销售、动用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州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统计、会计、保管、质量管理等凭证、账簿、检验报告等档案资料。

(四)对州级政府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五十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州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州级政府储备粮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对发现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和农发行楚雄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存储等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危及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和农发行楚雄州分行。

第六十条 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加强州级政府储备粮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州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和动用计划的,经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批复同意延期增储和轮换的除外;

(二)接到举报、实地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违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州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报损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调整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入库的州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延误轮换造成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烂变质或经济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州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销售和动用计划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州级政府储备粮品种,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或者以州级政府储备粮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八)利用州级政府储备粮及其信贷资金从事与州级政府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九)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以及分货位的州级政府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的;

(十)发现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骗取州级政府储备粮信贷资金和财政补贴;以陈顶新、转圈粮,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承储企业擅自更改州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由州财政局、农发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或信贷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图解《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