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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501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5 10:41:00 文  号:楚政通〔2003〕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01-07 10:06:06

关于印发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楚政通〔200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报告的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
《关于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2年12月31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州民委主任李有贤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彝州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加速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部基本的法律,因此,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彝州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州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继续在我州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认识,增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识,使我州自治机关的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
  二、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进一步深入研究自治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对自治地方各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通过政策调动、利益驱动、上级机关促动等手段,充分调动和发挥彝州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结合州情,认真研究争取扶持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要深入研究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外资。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促进彝州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巨大作用。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发展问题是民族工作的核心问题。经济发展不快,社会进步滞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落后,仍然是目前我州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始终下大力气,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一是要继续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改善民族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要面向市场,立足实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天然药业、绿色食品业等各具特色的地方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三是要多方筹资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贫困学生的补助人数和标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四是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五是要继续解决好民族贫困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六是要继续加强民族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逐步丰富民族贫困地区文化生活。
  四、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级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关系全局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省、州党委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要求,解决好本地区民族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同时,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认真研究我州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及其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我州各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民族团结稳定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
    《关于我州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意见

     (2002年12月31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州乡镇企业局局长鲁朝佐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州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了促进我州乡镇企业及个体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全州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小康的必由之路上来,充分认识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推进工业强州进程必须以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观念,树立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步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念,放心、放手、放胆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任务目标考核责任制,州、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谋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认真负责地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思路、政策、措施、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培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改革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要严格按照云政发(2001)123号、楚发(2001)4号、楚政发(2001)38号文件要求,用活、用足、用好政策,继续深化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我州乡镇集体企业近期内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继续引导乡镇集体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运作,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组建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组织、动员、引导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本着“量力而行,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要把发展乡镇企业和个私经济与推进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加大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力度,经考核达到标准的,财政要给予适当扶持,逐步使有一定规模、档次的企业向园区集中连片发展,发挥园区的多重效应。
  要按照“一产调优、二产调强、三产调活”的产业结构调整思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建设五大产业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丰富的农产品等资源为优势,积极推进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产业产品升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精神,把乡镇企业发展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发展特色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本着扶强扶优的原则,对产品市场前景好、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逐步培强做大一批科技含量高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落实政策,搞好服务,提高企业的科技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加大对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未落实的应限期落实。各级要根据财政增收的情况,增加必要的投入,各县(市)要尽快建立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快完善和修订我州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打开山门,扩大开放,内引外联,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的指导和帮助,有计划地对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法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科技水平、营销水平,逐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扎扎实实为企业搞好服务,彻底改变办事拖沓、态度生硬、执法不公、“管理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摊派”,甚至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自觉维护企业和个私经济的合法权益,不断为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市场信息和投融资服务,营造宽松环境,促进全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
      《关于我州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2年12月31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州司法局局长彭光明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州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我州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充实专兼职调解人员,解决必要的调解培训经费,针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重视和加强城镇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调解员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努力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
  三、认真履职,加强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好2003年“人民调解年”活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纠纷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彝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