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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602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3-27 11:59:00 文  号:楚政办发〔2017〕5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7-03-16 18:00:2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楚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州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州的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把我州建设成为滇中城市经济圈西部增长极、连接长江经济带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开放合作的桥梁,国际化、高端化、特色化的旅游文化品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面向东南亚南亚辐射中心重要石化产业基地、冶金产业基地和绿色产业基地,克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走在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前列,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我州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导向、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原则,紧密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重点,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同,整合基层各类公共服务资源,统筹推进乡镇、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州范围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团员、妇女、民兵教育,科学普及,全民健身,卫生计生,便民服务,农技推广和群众集会议事、休闲娱乐、读书看报获取信息、操办红白喜事、避险避难、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经济等多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州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标准

坚持以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以县市为单位明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各县市可在《云南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和《楚雄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管理运行标准和服务供给标准等,以县市为单位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大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各项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连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2. 加强文体活动广场建设。与乡镇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的文体活动广场,偏远和贫困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文体活动广场要配套建设球场、乒乓球台、阅报栏、公益广告牌等,配置群众文体活动器材设备、体育健身路径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建设舞台(戏台)。

3. 加大民族贫困地区建设力度。与国家和省、州扶贫开发攻坚战略结合,按照《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五年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楚发 20157号)要求,将全州25个贫困乡镇、220个贫困行政村作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重点、难点,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对我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州级资金、项目向其倾斜,集中实施一批文体扶贫项目,提高我州少数民族聚集区、山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我州贫困乡镇、行政村按期摘帽、出列、脱贫。

(三)健全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

1. 向城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云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楚雄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以及《楚雄州十三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2. 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优化配置各方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升综合效益。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农村电影放映、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等服务;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大力推动图书馆一卡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与互联互通;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3. 开展基层党(团)员教育工作。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团)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团)员教育活动。

4.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使群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党委和政府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土文化建设,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通过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发展,利用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5. 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文化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展示和研究工作,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和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和艺术精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挖掘、开发、利用特色文化资源。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人才。建设优秀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6. 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联系群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根据服务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新市民(失地农民)、失独家庭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等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农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开展城乡结对子、种文化活动,探索各级文化体育等有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联系机制,推动州县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

8. 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社区居民)科学素质培训、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导和鼓励群众改陋习、树新风,移风易俗,培养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

(四)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1. 强化县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县级统筹规划,乡镇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 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引导社区居民和村民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4. 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是党和政府开展基层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基层群众基本权益的重要基础。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推动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由公共文化部门牵头,加强协调、统筹规划,建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最大的作用,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各县市要把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接有关规划,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扶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突出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具体举措和时间安排,并抓紧落实。

(三)坚持重点先行。参照省级示范点(禄丰县广通镇清风村委会和甸尾村委会)标准,全州各县市先期确定基础条件较好的基层点开展工作,同时与云南省委宣传部开展的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和《楚雄州减贫摘帽工作计划》结合,把贫困乡镇、贫困行政村作为前期建设重点。支持重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拓宽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渠道。

(四)加大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落实,通过转移支付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五)加强队伍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落实财政补贴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区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六)强化考核督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表彰。

 

附件:楚雄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20173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楚雄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中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服务中心)是指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二条  建设原则。乡镇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连续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建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拟建设的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文化服务中心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或与有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城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结合,农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与扶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设计体现实用、方便、简单、大方及地方特色,并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无障碍需求。内外装饰典雅大方、标识统一,易于辨识,方便引导。受到用地限制的区域,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可多点分置,多体多功能,分别建设或改造。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第五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文化服务中心,应充分盘活现有存量,在保障便利性和规模、功能不减的情况下,可通过整合各类资源或改扩建方式,共建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新建文化服务中心,应按照本标准建设。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同步建设文化服务中心的城镇社区应留足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在保障基本性和便利性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应向驻地村(社区)长期提供文化服务中心的各类服务,驻地村(社区)不再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在布局上应根据城乡区域特点和常住人口数量、密度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形成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的合理构架。对于步行10分钟有城市广场、剧院的,不再新建室外文体广场和文化舞台。

第八条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其规模应不小于本标准。涉及拆迁的,应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步。

第九条  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文体广场。用于直接提供服务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含户外)的比例,不少于85%。应科学划分功能用房,合理分配设施面积,综合利用、节约空间。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进行建设。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演出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棋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图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及电教设备等。室外文体广场:面积≥600平方米,并配建≥15平方米的宣传橱窗,设有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等,配备1套体育健身路径、1副篮球架、1架乒乓球台。舞台(戏台):面积≥200平方米,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

第十一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村(社区)常住人口>2000人,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1000常住人口≤2000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常住人口<1000人,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演出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棋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图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及电教设备等。室外文体广场:面积≥600平方米,并配建有文化墙,设置有阅报栏等,配备1套体育健身路径、1副篮球架、1架乒乓球台。舞台(戏台):面积≥120平方米,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功能的基本模式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执行。

第十三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的基本模式按照“6+x”模式建设。“6”:指411场,即设有1个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党员教育、科普、普法教育、道德讲堂、村民议事等)、1个电子阅览室(农民素质网络培训学校)、1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1个棋牌室、1个综合服务厅(含扶贫、社保、民政、计生、工青妇等综合服务)、1个文化体育活动广场。“x”:根据建筑规模和群众需求选择,例如:非遗展览展示室、村史室、妇女之家、儿童之家、便民厅等。其中,“6”是规定项目,“x”是自选项目(下同)。规模较小的村或受地形、建筑面积限制的村,可将电子阅览室(农民素质网络培训学校)和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合并,形成311场,即“5+ x”模式。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按照“7+ x”模式建设。“7”:指511场,即设有1个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党员教育、科普、普法教育、道德讲堂、集会议事等)、1个电子阅览室(农民素质网络培训学校)、1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1个棋牌室、1个健身室、1个综合服务厅(含扶贫、社保、民政、计生、工青妇等综合服务)、1个文化体育活动广场;“x’’:根据建筑规模和群众需求选择,例如:非遗展览展示室、妇女之家、儿童之家、便民厅等。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中央、省、州配送和县市、乡镇、村(社区)自购的方式解决,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各类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文化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电影、上互联网、各类文化活动(文艺创作、演出排练、文艺辅导培训、文艺鉴赏等),体育健身,党团员、妇女、民兵教育,道德讲堂,法治教育,科学技术普及教育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级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求,结合《云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楚雄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在保基本的前提下,确定本地文化服务中心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并制定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文化服务中心内卫生、通信、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应配备齐全,有条件的应提供机动车车位。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和设备器材办理资产登记,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