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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8-0814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8-14 17:20:14 文  号:楚政办函〔2018〕5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10 17:29:5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25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全面推进我州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有利于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全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充分利用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将本地本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及时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明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和标准

(一)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除工商总局《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中发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外,还应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撤销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除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企业统计年报以外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二)根据省工商局制定的《云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云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涉企信息归集类别和数据项,各级各部门确保2018年底前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公示。省工商局对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进行动态更新,州工商局负责将动态更新的目录、格式规范交换至有关单位。

三、涉企信息归集的路径和方法

(一)全州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依托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地本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依据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记于企业名下。已实现涉企信息全省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由省级部门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同平台,采用信息推送、数据落地、数据导入、接口服务、在线归集等多种信息交换方式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尚未实现涉企信息全省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下级部门应将本单位产生的企业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汇总至州级部门,最终由州直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州级工商部门汇总报省工商局;对企业做出有关决定、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的政府部门,应将企业信息汇总至州级部门,最终由上级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州级工商部门,由州工商部门汇总至省工商局;企业信息提供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并按原归集路径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二)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有关部门通过与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签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合作备忘录》,明确信息归集的路径和方法,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等批准。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公示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应充分利用现有系统和平台进行数据交换,避免重复采集。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将由省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并动态更新。

四、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一)全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按照手工或者信息平台交换的形式,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含各级及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内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于以前的存量信息(信息产生日期上溯至2014年10月1日),由各部门在《楚雄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归集公示完毕,新产生的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定期归集。

(二)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做好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全州有关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平台,由工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8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县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有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五、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示义务和职责,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接和有效接入,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加快实现部门间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

(二)建立长效机制。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和数据使用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人员、使用管理权限、使用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和公示义务的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切实保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已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州企业信息公示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工商局)要定期对各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同时,加强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经费人员保障。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本部门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统筹经费预算,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