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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3_/2017-1020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0 09:39:00 文  号:楚政通〔2008〕6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60号)
成文日期:2008-09-05 14:48:20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九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政公用行业

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91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36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州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精神,结合楚雄州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实际,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加强宏观调控指导,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系,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

坚持产业化发展、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改革方向,深化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改革,加快市政行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经营城市的理念,重点在我州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和部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作业性市政公用服务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通过对公共项目进行置换,把死钱变成活钱,变养人养事,加快市政建设,并以此推进政务公开透明,使市政公用企业真正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

(三)基本原则

1. 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合作对象,既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又要保障合作对象有合理的投资收益。

2. 有利于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改革要勇于创新,各县、市要紧密结合实际,力求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做好企业在职人员分流安置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 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有利于确保政府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则。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遵守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办法,从2008年开始全面启动改革,力争3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方面的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与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主管市政公用行业的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转变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把工作重点放到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上。通过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和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与市政公用行业在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经营模式改革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市场化。对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产性、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作业性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选择作业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精神,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或作业人,明确其在一定时限和范围内实施经营或提供服务。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承包合同,确保经营者向社会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投融资方式改革

全面开放投融资市场,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行业。通过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和出让经营权,即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办法,有效经营市政公用行业无形资产,出让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促进城市市政公用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事业单位,要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实行改革改制,完成人员身份置换后,应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五)国有企业改革

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资本、技术、效绩等生产要素参加企业收益分配,形成经营者自主经营、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分配体现效率、公平、多劳多得的企业化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灵活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

(六)监管方式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对市场行为、产品与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协议或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价格改革

建立与我州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机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加快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公开听证按法定程序和行业平均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和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保障和补偿机制,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安置政策

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根据省、州的相关政策,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职工安置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符合退休政策的人员,可按照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在职人员一次性转换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为企业职工身份,其中转换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员工身份的发给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在职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安置就业。具体政策为:

1. 改制前已经在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 改制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3. 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在20年以上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过渡性退养,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过渡性退养期间及退休后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 改制前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5. 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供养遗属和落实政策人员,改制后其生活费或供养遗属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

6. 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原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份。其中,事业单位一次性改制重组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发给转换国有身份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由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改制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由被改制的原事业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按现行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从改制成本中列支),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7. 改制重组为企业单位的原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全部由改制重组的企业接收安置,并签订劳动合同。接收安置的原单位职工无试用期,工作年限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 改制重组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要依法参加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及基金,并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各项政策。职工在改制前国家认可的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 改制重组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养人员、落实政策人员、供养遗属移交当地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为公司制或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国企改革规定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做好改制重组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企改革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国有企业实施国退民进改革重组,应转换国有职工身份,调整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对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每年工龄补偿上年度全州地方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其中1986101日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再发给3000—5000元的再就业启动金。改制重组的新企业要全面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无试用期,工作年限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原企业职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改制重组中,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由被改制重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转换国有身份的经济补偿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中1986101日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再发给3000—5000元的再就业启动金。

3.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5年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按改制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改制重组的企业要依法参加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及基金,并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各项政策。

5. 改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退养人员、落实政策人员、供养遗属要移交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管理,所需各项费用在改制成本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政策

市政公用行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公开、公正的原则出让,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改革费用。其中土地资产处置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兑现职工的经济补偿,从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特许经营的相关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完成改革改制后,新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授权的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政府对企业监管、服务的职责以及企业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质量保障等要求。

四、实施步骤

全州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要有组织、有计划、规范有序地展开,采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级负责的办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

州人民政府已成立了楚雄州城市基础设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应按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全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为指导,制定本级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1. 宣传发动。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使职工积极参加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改革改制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职工参与改革的意识,为改制工作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2.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全面审计。各改革单位的资产,在改革中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格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各县、市应对改制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审计。

3. 组织实施改革方案。按照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五、具体要求

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是确保市政公用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轨道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对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我州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并不改变社会公益的基本性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推进改革进程。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负全责,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州发改委、建设、财政、国资委、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推行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直接责任者,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实效

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要以改革谋求发展,以发展促进稳定,坚持以人为本,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好干部职工的身份转换,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国有资产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剥离,历史欠账的清理等问题,确保退休人员改革后待遇有保障,职工的经济补偿及时兑付并得到妥善安置,单位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按时缴纳,企业改革改制后享受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切实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权益,妥善处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具体问题,真正做到轻装上阵,加快发展。通过改革,实现政府减负、企业发展、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服务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