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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5_/2017-1023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3 11:00:00 文  号:楚政通〔2008〕2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4-07 09:06:05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通〔20082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保持全州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现将《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推进我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煤炭产业布局,严格依法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实现煤炭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重要措施,是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逐步形成以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有利于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有利于增强煤炭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模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耿克明任领导小组组长,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国税局和州银监局、州人行、楚雄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委,负责处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定优先对整合矿井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准;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后的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评审确认剩余资源储量;负责组织审批整合煤矿矿区的矿权设置方案;负责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及时办理整合矿井的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负责建立和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负责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火工物品;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向省申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工会监督整合矿井从业人员合理分流,监督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备。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参照州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简化手续原则,制订配套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整合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产煤县、市经贸委,要将煤炭资源整合与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结合起来、与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订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反映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抓好抓实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向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违章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名义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要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产奠定基础。

 

 

 

OO八年四月七日

 

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的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我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煤炭资源的整合,应服从调整和优化全州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要求,以实现资源的统一配置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实施整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要确保规划先行,依据煤种、储量规模搞好矿区规划,合理进行采矿权设置,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促进煤炭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三)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有煤炭后续加工能力的合法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中型煤炭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四)坚持一个整合主体的原则。在一个法人主体整合后的煤炭资源范围内,能够由一个矿井开采的就不再设置多个生产系统。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个生产矿井的,按照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坚持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的原则。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或者收回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六证”均在有效期内其生产系统不改变,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在其开采范围和核定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办理整合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在其项目批准后,煤矿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程序进行建设,严禁在技术改造工程范围内边建设边生产。有关部门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坚持资源整合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同步推进的原则。凡整合煤矿末依法处置过采矿权价款或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原则上应按整合主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整合的目标

(一)2008年底完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煤矿的关闭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开采零星炭煤资源及极薄层的,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矿井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控制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08年底全州煤炭企业控制在17户左右,全州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43个以内。到2010年全州煤炭企业控制在15户以内,矿井数量控制在40个以内,单井平均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全州煤炭总产量达到200万吨以上,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企业10户左右。通过资源整合,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目的。

(四)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到2010年全州基本实现正规采煤,矿井综合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县、市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六)楚雄市、南华县作为全州煤炭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在2008年底完成整合工作。

三、整合的范围

(一)必须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 取得采矿许可证两年以上仍末开工建设的;

3. 开发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占有资源不相配的;

4. 具备建设9万吨/年以上规模矿井资源条件,但现为多个9万吨/年以下开采的矿井;

5. 采用落后工艺采煤的矿井;

6. 煤种适宜于洗选等深加工,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煤矿矿井;

7. 委托、租赁、承包的矿井。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 煤炭资源在2008年年底前将枯竭的矿井;

2. 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的矿井;

3. 已按要求关闭和已列为关闭计划的矿井。

(三)零星资源、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没有条件进行整合的资源,其矿井生产规模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报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

(四)不参与煤炭资源整合且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含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实施关闭。

(五)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整合方式

鼓励和支持骨干煤矿和大企业为主体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发煤炭资源;通过合并、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就近连片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省、州人民政府对整合主体企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整合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一) 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楚雄市、南华县生产规模原则上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禄丰县、双柏县生产规模原则上在8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整合后的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

2. 采煤、机电、地质、通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煤矿企业。

3. 3年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煤矿企业。

(二)鼓励年耗煤在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电力、化工、冶金等州内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炭企业,实施煤电结合、煤化结合、矿冶结合,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整合的程序

(一)20085月底前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和规定,会同整合主体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及时收回被整合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三)按被整合矿井的隶属关系由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与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

(四)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

(六)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资源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七)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

(八)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申请,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批复,及时颁发相关证照。

七、整合的补偿和补助原则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得益,稳步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企业间补偿的原则,由整合主体企业对纳入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煤矿给予补偿。争取省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整合主体应对整合关闭矿井按以下范围进行补偿

1.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证照发生的费用;

2. 矿产企业自行出资进行的地质勘探的费用;

3. 煤矿企业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已发生的剩余储量的价款和有偿使用费;

4. 矿井设计费;

5. 矿井建设及相关投入费用;

6. 原煤矿企业职工因整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给予的补偿;

7. 其他合理的开支。

补偿由整合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自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以相关票据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根据省人民政府对我州整顿关闭工作给予经济补助情况,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八、对整合工作的要求

(一)整合后的煤矿企业,要按照高起点、高技术、高效率、高效益、高质量、高安全的要求,努力建设新型煤矿企业,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每户企业要建成1个以上安全质量标化示范矿井。

(二)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20万吨/年以上,独立矿井、缺煤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生产管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安全管理、统一产品销售的要求,理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定量化和精细化。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五)整合后的矿井,生产系统必须达到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实现壁式开采,安装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具有防漏水、防冒顶、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对不按规定及时制订并上报整合方案的县、市采取行政限批措施。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区,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国土资源部门暂停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内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准入,符合整合条件而不参与整合的煤矿,不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换证,并不允许其进行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煤矿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许可证审核发放事项。

(七)考核和奖励:州人民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行考核奖励,由州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考核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