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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5_/2018-0918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9-18 09:16:11 文  号:楚政办函〔2018〕6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和修复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9-14 09:25:58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和修复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和修复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和修复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精神,扎实做好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改善和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州委、州政府“1133”战略定位,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整改与抓长效相结合,落实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执法检查,立行立改,坚决遏制破坏湿地违法活动,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为推进“滇中翡翠”建设,将楚雄建设成为全省最美丽州市之一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改内容

(一)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县市级人民政府未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州统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提升对湿地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

2. 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压实部门有关责任,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云政办发〔2017〕131号文件精神,严格保护湿地资源。

3. 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湿地保护工作摆在更为突出位置,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各县市将湿地保护修复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加强考核评价。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6〕5号)等规定进行追责。

(二)县市级人民政府均未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及《楚雄州湿地保护与修复主要指标》,落实本县市湿地保护目标任务。

2.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县市对照《楚雄州湿地保护与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湿地保护修复会议。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未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安排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湿地因素占24%)几乎没有用于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林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州、县市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

2. 安排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贯彻执行生态功能区等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建立湿地保护投入机制。

(四)《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但部分县未将湿地保护职责明确给林业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委编办、州林业局

整改时限:2019年3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明确县市林业部门湿地保护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意见,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各县市人民政府在下步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市林业部门湿地保护监管职责。

(五)州、县两级尚未成立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湿地保护职责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其他部门兼职承担,人员不足。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编办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林业局

整改时限:2019年3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

建立健全州、县两级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按照中央和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意见,在下步机构改革中,建立健全州、县市湿地保护机构,在州、县市林业局内设湿地保护科、股,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确保湿地保护工作有机构、有队伍。

(六)县市均未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各县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盯紧湿地保护目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出台县市湿地保护规划。

(七)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展缓慢,云南省实施意见出台已8个多月,楚雄州还未出台州级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在2018年10月前出台《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八)部分县市湿地面积不增反降,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行湿地面积总量控制(全国是8亿亩湿地面积不减少,全省是845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具体到楚雄州是46.9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湿地面积减少较多的有:牟定县88.4公顷、南华县78.65公顷、双柏县27.21公顷、禄丰县20.93公顷、姚安县19.23公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审计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实行湿地资源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建立总量管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全面有效保护湿地。

2. 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规范湿地用途管理,责令湿地面积减少的县市制定工作方案,限期恢复或增加所占湿地数量相当的湿地。

(九)楚雄州湿地保护率仅为13.89%,为全省倒数第一,与全省2020年不低于52%的目标差距很大。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审计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提高湿地保护率。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加快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等自然保护地,增加湿地受保护面积,到2020年各县市湿地保护率不得低于60%。

2. 加快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按照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启动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工作,制定州、县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并开展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利风景区建设,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

(十)部分县自然湿地不增反降,自然湿地面积减少较多的有:大姚县477.98公顷、永仁县146.74公顷、南华县55.25公顷、禄丰县49.5公顷、楚雄市47.04公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审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严格保护自然湿地。对全州自然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自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建立总量管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全面有效保护湿地。

2.确保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对占用自然湿地实行清单管理,对经批准征收、占用自然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自然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十一)楚雄州自然湿地保护率仅为10.15%,列全省倒数第二,与全省到2020年不低于51%的目标要求有较大差距。除姚安县外,其他县市的自然湿地保护率普遍偏低,其中:楚雄市为5.71%,双柏县为7.21%,牟定县为23.43%,南华县为6.85%,大姚县为3.34%,永仁县为5.95%,元谋县为26.56%,武定县为2.02%,禄丰县为0.36%。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审计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认真排查被侵占湿地情况,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污染治理、土地整治、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2. 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加大各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不断提高自然湿地保护率,到2020年,各县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不得低于52%。

(十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滞后。《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将近5年,未出台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和标准,至今未认定、公布一般湿地名录。

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住建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出台认定办法,2020年完成认定工作

整改目标及措施:

1. 制定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州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快制定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导各县市开展一般湿地认定。

2. 加快推进一般湿地认定。各县市负责开展一般湿地认定,明确认定后的湿地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界桩界标,及时公布一般湿地名录,并报省、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一般湿地认定率不得低于60%,到2020年基本完成一般湿地认定。

(十三)督查发现楚雄市法邑村大坝湿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地理坐标东经101.55024°,北纬24.88277°,湿地二调为自然湿地,现场核实变为农田和鱼塘。

责任单位:楚雄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核实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由楚雄市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上报情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十四)督查发现楚雄市胯苴湿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地理坐标东经101.51143°,北纬24.91436°,有一个规模化养鸭场,养鸭约10000只,污染水体严重。

责任单位:楚雄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核实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由楚雄市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上报情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十五)督查发现武定县与元谋县交界处长塘子水库草坪湿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地理坐标东经101.95557°,北纬25.80729°,围垦湿地修建建筑物,面积约500平方米,围垦种植农作物,面积约5000平方米。

责任单位:武定县、元谋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核实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由武定县、元谋县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上报情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高对湿地保护重要性认识,增强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工作。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湿地保护主要责任,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问题整改主体责任,组织成立湿地保护修复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整改措施,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县市和有关责任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结合具体问题立即开展整改。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整改工作的指导,严格实行问题整改销号清零制度。州林业局要负责牵头定期召开楚雄州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县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实行整改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于每月20日前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州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电话3136356),由州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