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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5_/2019-0528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5-28 15:24:33 文  号:楚政办函〔2019〕2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05-21 15:32:0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精神,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8〕41号)部署,指导全州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巩固提升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楚雄州建成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全省最美州市之一的目标,整治淘汰燃煤锅炉,切实减少燃煤锅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中到2019年11月30日,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率达到50%,到2020年11月30日,全面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决定成立楚雄州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何学明 州人民政府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

副组长:保永刚 州政府副秘书长

曹 波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 柳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马国伟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春富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罗志清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 斌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文忠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 江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由马国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如下:

张春生 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

周 政 州发展改革委科员

樊峪甫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科科长

刘学华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科长

周 明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科长

周永惠 州生态环境局科长

今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州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职责

各县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与调度,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进度调度,与其他部门配合共同推进督查督办;指导燃煤锅炉环境管理、排放监测各项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各县开展燃煤锅炉排查,负责提供燃煤锅炉基础数据,组织力量强化技术支持,对列入淘汰行列的燃煤锅炉进行鉴定后提出明确意见,促进工作科学开展。

州发展改革委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对燃煤锅炉淘汰政策提供指导。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县级工信主管部门开展高效锅炉推广运用,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淘汰类炉型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规定的落后锅炉,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各县城市建成区规划及四至界限划定提供指导,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燃煤承压锅炉、非承压燃煤锅炉开展清查。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各县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备淘汰宣传动员,宣传燃煤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摸底调查对象: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排查内容:锅炉使用单位基本情况、锅炉基本情况。采取拉网式、全覆盖、无死角清理排查。排查出来的每一台锅炉填制《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登记表》。

制定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在排查基础上,汇总制定《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汇总及淘汰计划表》,细化到单台锅炉的淘汰方式和时间。到2019年11月30日达到50%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率,到2020年11月30日全面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备淘汰任务。天然气已经通达或2019年底前能够通达天然气的地区,优先推进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

排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汇总及淘汰计划表》《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登记表》,于6月30日前部门联文或县人民政府行文报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同时附电子档。

(三)实施淘汰阶段

第一阶段: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对排查出来的锅炉,对照《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汇总及淘汰计划表》,2019年燃煤锅炉淘汰目标任务,逐台提出整改淘汰措施和要求,立即开展整改淘汰工作,每台锅炉要明确整改淘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查出来的燃煤锅炉存在违规使用问题的,当地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阶段:2020年1月1日至8月1日。各县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备淘汰任务。

(四)验收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2019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各县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行政区域燃煤锅炉淘汰县级验收工作。逐台淘汰验收并填制《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意见表》,汇总形成《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情况统计表》,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附《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情况统计表》、各台燃煤锅炉淘汰档案材料,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2019年10月30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州级验收,11月20日前完成州级验收报省级。

第二阶段验收(202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2020年9月30日前,各县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验收报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州级验收,10月30日前完成州级验收报省级。

1.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淘汰锅炉的数量、型号、证照等锅炉基本情况,淘汰过程、处置情况。

2.各台燃煤锅炉淘汰档案材料包括

(1)《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登记表》;

(2)《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意见表》;

(3)淘汰燃煤锅炉书面验收申请;

(4)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燃煤锅炉基本情况、淘汰过程、淘汰时间、淘汰方式、锅炉主体设备处理去向等);

(5)已拆除主体及附属设备明细表,外包拆除的,提供拆除工程合同(或协议书),自行拆除的,提供主设备处置有关证明材料;

(6)淘汰现场、设备拆除解体的影像资料,包括主体设备拆除之前、拆除过程、拆除之后的照片,照片应完整、清晰、前后可对比;

(7)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8)市场监管部门对原有燃煤锅炉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

(9)环保部门对原有燃煤锅炉出具的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

(10)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11)替代燃煤锅炉方案;

(12)其他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所有材料电子文档。

3.验收程序

(1)用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淘汰任务后,准备好验收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县级组织验收。通过听取汇报、复核资料、查验现场、质询讨论等环节,形成县级验收意见,并填写《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意见表》(一式四份,用户一份、县部门存一份、报州2份),并将县级验收意见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2)州级组织验收组对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验收组意见,将淘汰验收情况在州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州、县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验收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由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各县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六、燃煤锅炉改燃生物质的企业(单位)

燃煤锅炉改燃生物质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改造前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用户要制定改造方案,提出改造申请;用户应书面承诺不再改回燃煤,否则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改造方案需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三)改造后的锅炉(燃料)类型需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可;改造后的锅炉污染排放需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可。

(四)改燃生物质的锅炉,县级节能、环保、质监等执法部门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用户违规改回燃煤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改燃生物质的锅炉信息由县级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将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重点攻坚任务的考核内容,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准入管理。按照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要求,切实加强燃煤锅炉准入管理。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推广力度,对天然气已经通达或项目建成前能够通达地区的项目,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优先选用天然气锅炉。对符合燃煤锅炉使用有关要求的,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鼓励采用以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替代燃煤锅炉。

(三)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工作进度调度制度,实行月调度管理,建立楚雄州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群(QQ:806235760),有关文件放入群文件夹供大家下载使用。各县于每月15日前上报工作推进情况调度表。州燃煤锅炉淘汰领导小组加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开展约谈、通报。

(四)强化痕迹管理。切实加强淘汰工作痕迹管理,对已经淘汰的燃煤锅炉要建档建册,逐一记录淘汰锅炉基本信息,留存锅炉淘汰现场资料,确保淘汰工作过程可追溯、对象可倒查。建立排查、淘汰、验收等环节的锅炉淘汰档案。

联系人及电话:

州生态环境局周永惠,电话13308787620,传真3017979,邮箱:cxhbdqk@163.com

州市场监管局张春生,电话13908786078,传真3397202,邮箱:707812522@qq.com

州发展改革委周政,电话18087871097,传真3369070,邮箱:lsqswxh@163.com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樊峪甫,电话13378781787,传真3389315, 邮箱:cxzjnb@126.com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刘学华,电话13708789668,邮箱:cx3013013@126.com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周明,电话13987823335,传真3396358, 邮箱:544996245@qq.com

附件:1.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登记表

   2.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汇总及淘汰计划表

   3.楚雄州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意见表

   4.楚雄州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情况统计表

   5.楚雄州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调度表


附件:1.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登记表.doc
附件:2.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汇总及淘汰计划表.doc
附件:3.楚雄州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意见表.doc
附件:4.楚雄州淘汰燃煤锅炉验收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5.楚雄州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调度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