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制剂的使用,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州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切实推进“三区八大基地”建设;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州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限制使用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楚雄州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和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州辖区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70种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提倡和推荐在农作物(特别是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中药材)病虫害防治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制剂,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以降低农药残留量,实现农产品无农药污染(详见附表二)。 三、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继续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农科、植保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技术培训,积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使用农药,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确保农副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五、目前在我州仍销售和使用的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氧化乐果、速扑杀、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必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逾期不作处理的,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六、工商、公安、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州辖区内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OO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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