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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7-1025009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5 10:09:00 文  号:楚政发〔2008〕2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成文日期:2008-08-18 10:15:41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楚政发〔20082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合作或股份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经济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07年底,全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累计已达到1600个(农民专业协会14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86个),成员达23万人,全州所有乡镇和65.3%的村委会(社区)都组建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和服务的农户已占全州农户总数的56%左右。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但是,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合作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稳定性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来了新的机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三农为目标,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在全州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

2.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前提。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终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 坚持经济合作性质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要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级集体组织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非法活动,不能干预村行政事务;要教育会(社)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村民义务。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各项活动中出现的困难。

4. 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以当地优势产业或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为合作内容,体现行业特色、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技术特色;在组建方式上坚持多样化,不强求一律,不搞固定模式,不搞一刀切,适应哪种形式就发展哪种形式,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利益紧密型的。要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形式、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5. 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有利于农业、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合作,都允许兴办,允许大胆探索和实践,鼓励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6.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尤其要做好放活的文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多地运用法律和产业政策进行引导、规范和服务,积极推动其健康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政府扶持不包办、推动不强迫、引导不干预。

(三)发展目标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州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力争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争取有40%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水平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为农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全州基本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撑平台。

三、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 规范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由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民政和工商部门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减少费用。登记机关必须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登记发照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民政、工商、科协、供销社等各有关部门每月将审批登记情况报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好章程。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坚持召开一年一度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向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当年度组织发展、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盈余分配和监督审计等情况。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盈余分配时,应在保证合作组织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交易额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报告。

3. 抓好规范管理典型示范。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州每个乡镇培育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管理乡镇级示范单位,每个县、市培育1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县、市级示范单位,全州培育10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州级示范单位。重点在农产品流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逐步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多、管理规范、成员增收效果明显、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

(二)突出发展重点,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质量和水平

1. 重点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方面的优势,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协会(合作社)+农户模式,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组织加工,开拓市场,对外营销;协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为企业提供生产原料,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双赢

2. 大力支持村党支部、村委会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主导力量,要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地域优势,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专业协会或合作社为载体,以富民为目的,大力推行村两委+协会(合作社)模式,形成村两委抓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农户的发展格局。

3.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要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重点,鼓励合作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农民返还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益,实行二次分配;鼓励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土地使用权等入股,逐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4. 建立健全农业行业协会。要围绕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上下贯通的农业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立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形式,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要赋予农业行业协会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立项、农产品基地推荐、农产品质量规范和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农业名牌产品评选及组织农产品展销、协调农产品价格、应对贸易纠纷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加大财政和项目扶持力度。州财政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县、市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对本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扶持。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项目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

2. 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政策。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比照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手续。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会员、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抵押条件,积极探索和完善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对成员的小额贷款,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协会或合作社统贷统还。政策性银行也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工作。

4. 在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在全州范围内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5. 给予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 放宽注册登记和经营服务范围的限制。凡是科协系统审批成立的农民专业协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民政部门均应给予登记、发照,最低注册资本金放宽到2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发照由工商局办理,最低注册资本金放宽为3万元。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民政和工商部门要分别在办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免收登记费用。

(四)切实履行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良好服务

1. 保障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合作组织的财产和资金。各级纠风、农监、农经等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摊派、乱集资等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和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 构建服务平台。各级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辅导员制度,加强辅导和培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部门间关系,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

3. 加强业务培训。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力争用3—5年时间培训1000名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和合作政策,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 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知识,介绍合作组织原则,宣传示范合作组织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为推动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加快其发展步伐。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先进集体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和协调。州委、州人民政府成立由涉农部门参加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科协,具体负责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关机构,明确任务,制定措施,定期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划,抓好示范点建设,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级科协要继续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促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技术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实体型转变;各级供销社要发挥优势,与农民联合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社;各级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交通、商务、物价、电力、政法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共同推动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