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7-102600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8-07 15:56: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7〕5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7-27 10:02:47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551号)停止执行。

 

 

 

 

2017727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

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办法

 

    根据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楚雄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2016—2020年)》(以下简称责任状)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检查考核内容

森林防火工作考核林火控制指标、责任落实、经费保障、队伍建设、防控措施、应急处置6个指标,同时充分考虑各县市林地面积、森林火险等级、扑火难易程度等情况,在森林火灾次数、受害面积等指标上进行分类考核,并制定了量化评分标准。

三、检查考核方式

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在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自检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检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责任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的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不得评为优秀: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县乡专业队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未按照标准配足三三制经费、火灾保险费、项目配套费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取消考核资格:(一)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二)发生重大等级以上(含重大)森林火灾的;(三)隐瞒较大等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不报的;(四)检查考评为不合格的。

五、考核结果运用

检查考核按照《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评分表》折算后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检查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并纳入州对县综合绩效考评。

 

附件:楚雄州十三五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