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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8_/2017-1024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8-12-22 14:38:00 文  号:楚政通〔2008〕6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10-22 16:37:02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政通〔20086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驻浙江(杭州)、福建(厦门)招商引资联络处:

《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

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活州引资兴州战略,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的区位和社会资源优势,灵活有效地推行招商引资代理制,提升我州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规模和水平,州人民政府设立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为明确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的职能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楚雄州招商局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只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联络工作,不承担其他工作职能,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联络处职责

第四条 充分利用所委托中介机构及其社会资源宣传楚雄、推介楚雄。

第五条 根据楚雄州及各县、市提供的招商项目,主动做好与委托机构所在地区及覆盖区域内投资商的联络、推介、洽谈工作,组织相应的投资商到楚雄考察、洽谈项目。

第六条 配合州人民政府在委托机构所在地区及覆盖区域内举办各种招商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做好招商引资日常联络工作及州人民政府、州招商局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奖惩

第八条 考核对象为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

第九条 考核内容:州人民政府各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效。

第十条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引进的项目是指经联络处推介、洽谈、协调等,最终促成省外投资商到我州县、市(开发区)签约投资并实施建设的项目,引进的项目需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可。

第十一条 鼓励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帮助我州引进农业产业化开发、工业生产、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生物资源开发及高科技开发等产业项目。引进的房地产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及不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规定的项目不在本考核奖励范围内。

第十二条 引进的项目投资包括资金、实物(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等。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奖励的项目,需由各联络处负责协调投资方在我州境内注册投资的企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相关银行或评估机构提供验资证明或评估报告,投资商提供的投资清单、固定资产购置发票、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在楚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联络处直接提供的项目推介、洽谈、协调等促成投资商来楚投资的相关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联络处的考核由州招商委根据各联络处引进项目自核申报明细及所引进项目申请考核确认报告,于各联络处所引进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下月,按下列方法实施考核:

(一)州招商委成立由招商、财政、统计及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各联络处引进项目的协议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形成投资及投产后产值、缴税情况进行核定。

(二)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和各联络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每年年终全州招商引资考核结果核实确认被考核联络处引进的项目投资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按照以下引进一个项目奖励一个项目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

(一)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帮助我州每引进一个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5万元;引进一个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10万元;引进一个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万元;引进一个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引进一个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

(二)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到我州落户,且落户企业在我州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每引进一家上市公司总部到我州落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一次性奖励过的项目,可再纳入第(一)条考核计奖。

第十六条 对联络处引进项目的考核奖励,根据州招商委考核确认的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计奖。遵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州及项目所在县、市(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州级财政承担40%,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60%)。

第十七条 奖金的兑付: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引进的项目投资方在我州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且项目正式开工之后,州级财政即按所承担比例(40%)一次性兑奖;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州招商委依据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县、市(开发区)财政按所承担比例(60%)一次性兑付给相关的联络处。

第十八条 对联络处工作不力等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积极配合楚雄州的招商引资工作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州招商委报请州人民政府撤销该联络处机构;

(二)一年内未能引进一个来楚投资项目或连续两年引进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到5000万元,撤销联络处机构。

第十九条 凡经考核发现有虚报工作情况、虚报数字、提供假证明、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联络处年度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两年。本实施细则由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