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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9_/2017-1020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0 20:42:00 文  号:楚政办通〔2008〕6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8-07 15:15:2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6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八月七日

 

 

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

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565号),积极引导乡镇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进一步鼓励各县、市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州乡镇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楚雄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

第二条 考核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5年),考核奖惩为每年度进行1次。

第三条 考核以当年各县、市乡镇企业统计年报表为依据,由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汇总审核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交税金、农产品加工业销售产值、企村结对户数、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共6项;若考核指标有变化,以当年责任书的考核指标为准。

第五条 考核分由贡献分、工作分组成。评分办法分别是:

(一)贡献分

1. 乡镇企业增加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0分。

2. 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0分。

3. 乡镇企业实交税金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8分。

4. 农产品加工业销售产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5分。

5. 企村结对户数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0户,加(减)1分。

6. 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0人,加(减)1分。

(二)工作分 

1.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展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并与乡镇签订责任书的得10分。

2. 各县、市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有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题研究乡镇企业工作会议或县、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镇企业工作的,每一次得5分。

3. 年度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按考核名次从1名至4名的顺序,分别各得10分、8分、6分、4分。

第六条 奖金总额及计算办法

(一)奖金总额:兑现各县、市和州乡镇企业局奖金总额为每年70万元,一定5年(2008—2012年)不变,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在乡镇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金计算办法:按当年的奖金总额除以县、市考核得分总和计算出分值,再乘以各县、市得分为奖金总额。

(三) 奖金分配:各县、市所得奖金10%用于奖励。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分管乡镇企业工作的副县、市长;60%奖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30%奖励县、市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的奖金,按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全州乡镇企业责任目标任务指标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奖金占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奖金总额的10%

第七条 奖金兑现

每年度的考核奖励,按州乡镇企业局认定的统计数据,依据本办法计算出各县、市所得奖金,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财政局和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下达兑现到各县、市。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从2008年度起执行。《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发〔20021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