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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9_/2017-1020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0 11:32:00 文  号:楚政办通〔2008〕5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7-18 15:16:5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5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2008 5 2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25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 2008 8 1 起施行,为在全州贯彻落实好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于199811日起颁布施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我国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和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行为不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对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商务等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增加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等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从根本上杜绝私屠滥宰和生产、销售、使用注水肉、病害肉,严格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行为提供了更加具体、有力的法规保障,贯彻实施好新《条例》对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新《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好。

二、认真总结,寻找差距,按照新《条例》要求做好全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从我州的情况看,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州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较好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州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大多地处居民生活区,而且普遍存在场地狭窄、堵塞交通、生产设备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等问题,已不适应商务部正在实行的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关要求;二是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薄弱,目前全州主要通过建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及屠工制的方式来增加乡镇生猪进点屠宰覆盖面,建立乡镇小型生猪屠宰点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三是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没有完全理顺,对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实行两章两证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四是部分定点屠宰厂(场、点)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处理方式不规范,台账制度不健全;五是屠宰管理执法机构不健全。各县、市要认真总结在生猪屠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照新《条例》及国家商务部的配套规章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逐一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对全州存在的几个共性问题,按以下原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全州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搬迁改造工作原则按照企业为主,县、市人民政府在土地等有关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州级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原则实施,搬迁改造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二)乡镇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的建设(包括必要的设施建设资金扶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设立的乡镇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要符合省级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县、市必须督促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严格遵守新《条例》及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实行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台账管理制度,严把检疫检验关,对合格出厂的生猪产品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完善台账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猪肉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检疫证明、检验证明编号、联系方式以及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内容等,并按畜牧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完善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设施和制度。

三、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协作配合,严格执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县、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商务局要认真履行生猪屠宰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要求,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及执法机构,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组织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快捷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及经营者知晓新《条例》相关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各级商务、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认真按新《条例》规定严格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及案件移送等机制,严厉打击违反新《条例》的各种行为,确保生猪产品市场稳定和产品质量安全。

 

 

OO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