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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9_/2017-1023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3 11:00:00 文  号:楚政通〔2008〕2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2008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4-10 09:07:18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2008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楚政通〔20082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我州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州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7.4亿元,完成州人代会确定目标的104.8%,比上年增长25.3%;不含跨地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113.9 亿元,比上年增长27.8%,圆满实现预期增长目标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任务,有力促进了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为继续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确保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2008年(不含跨地州)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实现,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对10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8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固定资产投资既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又是夯实我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根本举措。2007年全州上下认识到位,克服重重困难,圆满完成了既定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2008年要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作为加快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2008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我州固定资产(不含跨地州)投资增长19%以上的责任目标任务。经过认真分析,州人民政府决定以2007年各县、市实际完成的(不含跨县、市)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州级8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全州以增长20%以上作为目标任务,继续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签订《楚雄州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责任书》。同时,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禄丰县统计,但不列入考核,将永武高速公路完成投资继续纳入州交通局考核。考虑到各县、市和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基数以及具体情况不同,增长的难度不一样,将10县、市和8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的目标任务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楚雄市、禄丰县、大姚县、双柏县、永仁县及州建设局、州经委、联通楚雄分公司。目标任务为:楚雄市443728万元,增长25%;禄丰县227133万元,增长25%;大姚县90967万元,增长25%;双柏县54395万元,增长25%;永仁县50816万元,增长25%;州建设局186931万元,增长25%;州经委350000万元,增长50%;联通楚雄分公司11666万元,增长50%

第二类: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武定县、元谋县及州水利局、移动楚雄分公司。目标任务为:牟定县79621万元,增长20%;南华县65129万元,增长20%;姚安县目标任务为66930万元,增长20%;武定县64806万元,增长20%;元谋县84358万元,增长20%;州水利局85000万元,增长3%;移动楚雄分公司15744万元,增长20%

第三类:州交通局、楚雄供电局、电信楚雄分公司。目标任务为:州交通局200000万元,比去年降低28%;楚雄供电局25000万元,比去年降低67%;电信楚雄分公司12000万元,比去年降低43%

在上述考核目标中,将“三农”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作为10县、市同时考核的辅助指标。

三、考核奖励办法

由于各县、市和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基数的不同,将10县、市和州级8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划分为3个档次,完成该基数的给予基本目标奖励。此外,为了鼓励各县、市和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为实现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多作贡献,按超额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更好地体现“贡献大、奖励多”的原则。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考核指标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楚雄市、禄丰县、州经委、州交通局、州建设局为一档,完成考核指标奖励7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

(二)考核指标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双柏、牟定、南华、姚安、大姚、元谋、武定、永仁8个县及州水利局为二档,完成考核指标奖励5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

(三)考核指标在5亿元以下的楚雄供电局、电信楚雄分公司、移动楚雄分公司、联通楚雄分公司为三档,完成考核指标奖励3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

(四)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前提下,10县、市中投资增长速度超过任务目标并位于前四名的,州人民政府对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万元。

(五)按照主要指标与辅助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对10县、市同时考核辅助指标。“三农”投资目标任务完成,上述奖励全额兑现,如未完成,上述奖励金额按80%兑现。

(六)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数额以州统计局公布数为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州发改委牵头,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被考核对象的完成情况经州统计局签章确认后按《楚雄州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考核,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附件:1. 楚雄州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2. 10县市和州级8个部门2008年不含跨县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任务表

 

 

 

 

OO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楚雄州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

考核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全州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拉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预期增长目标如期实现,决定对推动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的(不含跨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与州人民政府签订《楚雄州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责任书》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行按考核指标和超额完成情况(增加量、增幅)以及辅助指标完成情况(“三农”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行考核奖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考核指标数值根据当年我州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本地、本系统(行业)投资增长潜力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进行分析研究后确定。

第六条 考核奖励以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增长指标为依据,同时,考虑到各县、市和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基数的不同而影响增长的难度,将10县、市和8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划分为不同档次,完成增长指标的给予基本目标奖励。此外,为了鼓励各县、市和州级重点行业管理部门为实现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多作贡献,按超额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更好地体现贡献大、奖励多的原则。具体划分和奖励标准为:

(一)考核指标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为第一档,完成考核指标奖励7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

(二)考核指标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为第二档,完成考核指标奖励5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

(三)考核指标在5亿元以下的为第三档,完成考核指标奖励3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

(四)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前提下,10县、市中投资增长速度超过任务目标并位于前四名的,州人民政府对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万元。

(五)按照主要指标与辅助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对10县、市同时考核辅助指标,即“三农”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三农”投资目标任务完成,上述奖励全额兑现,如未完成,上述奖励金额按80%兑现。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审、奖励工作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第八条 州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进行考核评审。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律以州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州发改委根据申报材料和统计年报等有关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奖励由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奖金的使用和分配由获奖单位自主决定。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可以各获得奖金总额的10%;主管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考核部门可以获得奖金总额的40%;其余30%奖金应分配给所属有关部门以及直接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人员;对提出促进投资增长新思路和新办法的有关人员和参与完成向中央和省争取重大项目资金支持的相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州人民政府即取消奖励,收回已发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和后果交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统计法纪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度开始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