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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2017-1216012 公开目录: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7-12-16 10:39:18 文  号:楚政通〔2017〕95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11-26 10:45:16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扶贫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贫资金的主要类别及来源

扶贫资金是指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多方筹措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类资金。从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分为4大类: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及扶持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而设立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州、县、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地方债券安排用于扶贫的资金、沪滇扶贫协作中上海市及有关区政府支援各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以及政府间捐赠的其他资金等。

(二)行业扶贫资金。是指由各行业部门依据国家行业政策安排用于扶贫开发方面的专项资金和融资资金。包括部门扶贫职责任务、发展特色产业扶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科技扶贫、专项教育卫生扶贫、专项社会保障扶贫、专项生态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不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的社会事业支出。

(三)金融扶贫资金。是指各级按照国家融资政策规定,向关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定向用于脱贫攻坚关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融资资金。包括低成本融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浦发扶贫基金、国开行扶贫基础建设融资贷款、产业发展融资等。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是指由各级扶贫办代表同级人民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专门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包括各类企业和单位、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的扶贫资金等,不含政府间捐赠的扶贫资金。

二、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应坚持的原则

(一)规划引领的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州扶贫政策要求,及时修订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及行业扶贫规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项目从项目库选择确定。尤其是在各类政策性融资项目申报中,一定要精准编制项目规划,不能因为上报规划项目不准不实而导致资金大量闲置。

(二)统筹整合的原则。各级财政安排到贫困县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坚持由各县市充分统筹整合使用,真正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管理格局。

(三)权责匹配的原则。县市作为实施脱贫攻坚的主体,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负有主体责任。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谁决策、谁管理谁分配、谁检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四)精准精细的原则。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努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五)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及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拉用、挤占。

(六)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安排分配、拨付、报账核算、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把扶贫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对胆敢动扶贫奶酪的行为坚决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部分扶贫项目资金长期趴在账上的问题,切实管好用活各类扶贫资金,尽早发挥资金效益。

三、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规定

扶贫资金使用总体坚持专款专用,有禁必止,严格按照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

(一)主要使用范围。各级要按照中央、省州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实际,围绕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对与脱贫有直接作用的项目进行安排使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支出。

(二)主要政策依据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665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发展改革 民族宗教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财农〔201780号)云南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1779号)等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文件以及今后各级制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行业扶贫资金的使用依据。发改、财政、人社、教育、民政、民宗、卫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行业扶贫资金,除按规定统筹整合到县的涉农财政资金外,按照行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关文件规定使用。

3. 金融扶贫资金的使用依据。云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与农发行项目贷款衔接并行使用工作的补充通知》(云财农〔201781号)、《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浦发扶贫投资发展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楚财农〔2016140号)、《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楚雄州浦发投资发展基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楚开投〔201725号)、《楚雄交投城乡投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楚雄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楚交投〔20172号)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贷款银行融资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贷款银行与融资承贷主体融资合同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

4. 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的使用依据(不含政府间捐赠资金)。《楚雄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楚雄州扶贫募捐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楚贫组发〔20167号);捐赠方规定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

(三)禁止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及按中央和省、州明确提取的项目管理经费均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1. 除因项目管理发生的车辆燃修费、办公耗材、资料费之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 交通工具及通设备;

3.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 弥补企业亏损;

5. 修建楼堂馆所;

6.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行业扶贫及融资贷款依从其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四、规范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拨款程序

(一)分配方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贫困状况、减贫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县市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减贫任务主要考虑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贫困县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等。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可根据当年脱贫攻坚重点任务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行业扶贫资金按照行业项目资金关文件规定分配安排使用。金融扶贫资金按照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安排使用。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按照楚贫组发〔20167文件安排和管理使用。

(二)安排程序。按照国办发〔201622文件和省州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管理使用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及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由县扶贫办商财政、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扶贫规划和项目库,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和扶贫办依据规划和项目库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执行;金融扶贫资金,由融资承贷主体商贷款银行、财政、扶贫和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各上报的初步方案,按照紧扣目标,围绕规划、统筹整合的原则,审定批准各扶贫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乡镇扶贫资金及项目安排程序依照县市规定程序执行。

(三)拨款程序。各项扶贫资金,必须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拨款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农〔20178文件进行拨款和监管。行业扶贫资金,按照行业项目资金关文件规定进行拨款使用,并接受行业部门的日常监管。金融扶贫资金,按照放贷银行和融资承贷主体规定及融资时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进行拨款和监管。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以接收资金的部门为主,按照捐赠者意愿确定项目和拨款,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四)报账程序。扶贫资金的管理实行乡级报账,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

五、严格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决策、谁管理,谁分配、谁检查,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一)扶贫资金管理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级政府必须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扶贫及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安排、拨付、使用、报账、验收等负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资金及项目使用实施单位,对资金及项目使用建设等管理和监督负主体责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每年、半年、一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县市财政、扶贫及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分别对本部门分配安排的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情况及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1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拉用占用、资金滞留沉淀趴在上等问题。

2. 行业扶贫资金。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分配、安排的行业扶贫资金及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资金及项目使用实施单位对资金管理使用负有主体责任。州、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每季度对本行业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1次专项监督检查。

3. 金融扶贫资金。各级融资贷款银行和融资承贷主体,对金融扶贫资金安排和管理使用负管理监督责任,资金及项目使用和实施单位对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各融资贷款银行和融资承贷主体不能一贷了之,应严格按照借贷合同(协议)约定的规定项目和用途使用管理、监督资金。州、县市要根据资金类别,进行分类管理,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检查。各融资贷款银行和融资承贷主体、各县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加快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切实解决好融资到位资金长期沉淀滞留的问题。对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与融资贷款银行和融资承贷主体及时对接,积极上报申请调整,若不能实施的项目,要将资金及时归还。严禁金融扶贫资金闲置、沉淀、滞留。

4. 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各级扶贫办和有承接社会扶贫捐赠的部门,对社会捐赠资金负有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资金及项目使用实施单位,对资金及项目的使用实施管理负主体责任。每年由同级审计部门对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1次专项审计,及时对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二)资金及项目的使用与验收

1. 州、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据扶贫开发规划建立完善年度扶贫滚动项目库,做到项目等资金;并提前半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和竣工。对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决算后结余的资金,应在决算后1个月内交回原渠道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对各级下达资金后1年未启动项目的,由主管单位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对结转2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收回资金;对2年内未启动的项目,由财政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关责任人责任。

2. 各类扶贫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资金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六、坚持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备案和公告公示制度

扶贫资金分配安排使用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要推进阳光扶贫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备案制度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一)坚持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备案制度。各级各部门的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部门备案;村委会扶贫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报乡镇财政所、扶贫办和行业主管站、所、办、中心备案;乡镇扶贫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的扶贫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州扶贫办)和下达资金及项目的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扶贫资金及项目安排方案,在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办)备案。各下达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所下达扶贫资金及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和资金效益情况,及时发现在扶贫资金分配安排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并责成关单位立行立改。

(二)坚持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实施到哪里、公示公告到哪里的原则,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使用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采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公开栏(墙)、会议等形式进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告公示;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资金及项目分配安排方案在全县市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乡镇扶贫资金及项目分配安排方案在全乡镇范围内公告。实施资金及项目分配的乡镇、村委会和实施单位,必须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对资金来源、规模、用途、拨付、使用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及实施完成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要把公告公示与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抓好到户到人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中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公告公示部门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反映人。切实保障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强化监督,严肃执纪问责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是带电的高压线,各级各部门必须时刻崩紧管好用好扶贫资金这根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一)州、县市政府督查室、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制定年度扶贫资金及项目专项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专项审计。

(二)扶贫、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访和转办交办工作,各部门对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及答复工作。

(三)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扶贫资金及项目的安排使用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各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整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采取专项纪律检查、专项巡察、廉洁扶贫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扶贫资金监管责任不落实、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推进滞后、扶贫资金沉淀、滞留等问题的,要对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在扶贫资金及项目分配安排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挤占挪用、套取骗取、雁过拔毛等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监察和司法机关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失职失责导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上级对下级开展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

八、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统计报表上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上报;谁主管,谁统计;谁主管,谁通报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对本地区和各行业对本行业分配安排管理的扶贫资金按月统计上报,按季通报。

(一)县市统计报表与上报。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金融扶贫资金涉及的本级融资贷款银行和融资承贷主体,下同)必须按月向县扶贫办报送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报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报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市扶贫办对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形成县市扶贫资金统计月报表,经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签字确认,于次月10日前报州扶贫办,并按季在县市通报。

(二)州级统计报表与报送。州扶贫办对各县市扶贫办和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统计报表,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州扶贫资金统计月报表,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报送州级有关领导和州级关部门,并按季在全州范围通报。

(三)扶贫资金统计月报表,本着突出重点、精准有用的原则,由州扶贫办商州财政局及关部门设计印制,并负责解释。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抓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抓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201711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