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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0010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08-17 08:50:00 文  号:楚政办发〔2016〕1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6-08-10 14:38:1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州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积存、渗透和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化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程治水生态治水重大转变的有效方式,对于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楚雄中心工作,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通过工程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水资源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削减城市径流污染,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山、泉、湖、河、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各类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生态优先,安全为重。科学划定城市规划蓝线和绿线,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城市水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试点示范。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城乡危房和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统筹推进。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和项目,开展试点先行示范,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

2016年全面启动全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从2016年开始,所有新建、改建新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规划、设计和施工。到2020年,全州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约23平方公里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到2030年,全州所有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规划。各县市要创新规划理念,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强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和融合。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将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划定蓝线和绿线,预留规划空间;编制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和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确保各行业系统按照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各县市要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2016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海绵城市3年项目建设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认真落实建设控制措施。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建设项目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要将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审查,住建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划定蓝线、绿线,发改部门要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项目立项文件中落实好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供应中落实好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划指标和要求,要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明确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城管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三)完善城市道路排水系统。城市新建道路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利用系统,合理布置下凹式植草沟、雨水花园、渗水路面、生态树池、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将快速汇水转变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推进已建成道路排水系统升级改造,采取改造路缘石、增加植草沟、加设溢流口等方式,优先将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雨水径流汇集进入浅草沟或持水花园进行综合处置。结合道路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加强对雨水的收集、渗滞蓄、净化和回用,有效抑制降雨径流,延长汇流时间,削减洪峰流量,控制面源污染。

(四)推动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新建建筑与小区要推广使用绿色屋顶,合理布局雨水花园、透水铺装、雨水回用调蓄池等设施,建造屋顶雨水回用与径流控制系统。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屋顶改造。结合小区绿地以及景观水体建设,配套建设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减少建筑与小区的硬质铺装面积,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采用透水铺装。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要率先践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增设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建立完善硬地雨水径流控制系统,雨时发挥调蓄、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

(五)提升城市综合排水防涝能力。统筹城市公园等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和排水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和排水能力。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提高排涝泵站排涝能力和排水管网排水能力。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和河网的有效衔接,根据城市水系分布及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采取修建调洪水库、加固河岸堤防、疏浚拓宽河道等方式,合理安排洪水出路,提高河道输排水能力,有条件的河段和湖洼地要科学兴建分洪工程。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要逐步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六)推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进一步加强绿化建设,丰富山体植被,涵养水源,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增强山体公园雨水渗、蓄、用能力。实施街头绿地、游园和道路等绿地改造提升工程,增加乔灌木栽植量,丰富植物配置。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完善景观设置,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任组长、以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气象局、州外宣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楚雄州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牵头抓总、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和考核,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指导全州海绵城市建设科学有序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试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合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中;编制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海绵城市项目的行政审批和项目实施;积极参与技术培训,进行技术管控;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等工作。

州住建局(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牵头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和指导各县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引入具有相关经验的整体咨询团队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的指导。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要求纳入规划审批两证一书的核发中,参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会审,制定规划条件管控办法,指导各县市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和配合建设主体做好与规划有关的审批和许可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城管部门开展有关具体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既有建筑和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监督既有建筑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研究海绵城市绿地雨水设施的植物配置,在各园林绿化项目审批环节中贯彻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技术标准;负责大型绿地、公园等大型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维护管理文件。

州发改委:做好城市建设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审查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划指标和要求,同时指导各县市发改部门开展有关审查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会同财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全州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划指标和要求,做好与用地有关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有关审批手续和核发有关批准文件。

州财政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配套资金,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海绵城市建设。同时积极配合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研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运作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州环保局:配合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环评中,开展有关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动态监测,指导各县市在前期环评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审批要求。

州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审批的推进和日常维护;协调水库、湖塘、内河等涉水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等有关工作;协同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城市降雨量气候分析,协助做好海绵城市规划、有关项目设计等工作。

州外宣办: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宣传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州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对列入省级以上试点建设的县市,州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县市政府采购范围。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利润可保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总承包等方法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探索设立产业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四)鼓励先行先试。十三五期间,我州将安排2个—3个城市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按照要求申报州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块开发和区域改造,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编制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推进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

(五)强化督查考核。州政府督查室会同州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围绕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加强对海绵城市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州人民政府及时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按照程序启动行政问责机制予以严肃问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实施奖惩。

(六)加强培训宣传。各县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