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001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3-01-14 10:34: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文件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2-04-26 15:32:16

楚雄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文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有效缓解城乡人力资源矛盾,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我州城乡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和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的重大意义

(一)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云政发〔2011188号文件,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省内外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践经验,立足云南实际,加快推进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这一决策部署的实施,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破解三农难题,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充分认识加大城乡统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市资源要素向农村延伸,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扩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影响作用,加快新农村建设,融合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共同发展;二是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三是有利于推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四是有利于改变进城农民的生活方式,有效扩大内需,优化经济增长结构,提高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五是有利于消除城镇常住人口由于户籍不同而形成的福利差异,有效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存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形成稳定的产业工人群体,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六是有利于保障进城农民安居乐业,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真总结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成效和经验。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州委、州政府着眼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始终坚定不移地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全州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快全州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大城乡社会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转移,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到2010年底,全州城镇化率达到32.2%,比2000年提高了12.4个百分点;全州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15624元和3896元,分别是2000年城乡居民收入的2.64倍和2.47倍。

(四)统筹城乡发展任务艰巨。我州统筹城乡发展虽然迈出了坚实步伐,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不高、城乡收入差距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差距仍在不断拉大。我州城镇化率比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15.33.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达4:1,远高于全国3.23:1的平均水平。特别是由于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原因,我州现行的户籍改革仅从放宽户籍迁移准入条件、改革学生落户办法、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推进,附着在户口上的医疗、教育、社保、就业等权益调整配套改革尚未展开,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居民转户积极性不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我州城镇户籍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重仅为14%左右,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率与城镇化率相差17个百分点,各县市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部分县城镇户籍人口不到10%。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已成为我州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制约,要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二、明确发展思路,准确把握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目的,以促进进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突破口,以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并继续维持农村原有利益为着力点,着力完善各项制度和改革配套措施,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政策差异,形成科学的人口管理机制,畅通城乡要素流转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形成城乡区域人口的合理布局,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六)基本原则

——循序渐进。加强制度设计,明确阶段性实施目标,强化城乡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分阶段、分群体、分区域推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和聚集。

——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转户自愿、退地自愿有偿,从制度上、政策上保障农民自愿转变身份,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带着资源、资本、保障和尊严进城,成为城市建设新的生力军,促进城乡人口和各种资源要素有序流动。

——综合配套。完善配套政策,推进机制创新,健全制度体系,提高改革效率;强化统筹协调,注重制度配套,完善服务方式,依法办理转户手续,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得到更好地建设。

——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和兼顾政府、企业、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不同地区发展差异,注重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引导农民向楚雄市和县城及中心集镇转户。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流离失所。

——整合资源。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充分挖掘现有政策潜力,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资源,共同推进转户工作。

(七)目标任务。结合楚雄州城镇体系建设现状,统筹考虑全州各类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综合承载能力,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重点,进一步放宽楚雄市、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逐步建立城乡人口与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4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十三五期间实现35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全部转变为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农民工大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能够基本在城镇稳定下来并获得发展,耕地已征占用或大部分已征占用而尚未转非农民的城镇居民身份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到2020年,全州城镇新增城镇户籍人口75万人,城镇户籍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到37%左右,城镇化率达50%左右,基本实现全州城乡人口在中小城市、小城镇和乡村合理布局。

三、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

(八)放宽迁移落户条件。楚雄州籍居民,在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取得自有产权房、租住房,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镇落户;在楚雄市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落户。

(九)放宽投靠落户范围。楚雄州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条件限制,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被投靠方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十)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限制。楚雄州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创)业。楚雄州籍农村居民,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十一)放宽州外农村户籍人口在我州落户条件。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州外农村户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州内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四、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消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思想顾虑

(十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借鉴外地经验,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和林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和整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提出试点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保留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保留与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做好有关流转管理服务工作。楚雄州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原承包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人口有偿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由村集体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新承包人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土地承包关系变更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种农业、农村补贴不变。

(十四)保留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权益。楚雄州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十五)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楚雄州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人员利益的长效机制。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实施细则。

(十六)盘活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在不改变土地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向本村民小组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流转,鼓励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把盘活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资产权益与实施山区移民扶贫工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协调、农户对接等方式,支持山区人口以有偿流转方式获得半山区和坝区转户进城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引导山区人口向半山区和坝区中心村有序转移。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资产权益高效流转,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消除转户进城居民的后顾之忧

(十七)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1.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已转户的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2. 增强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获得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就业。

3. 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聘用农业转移人口。整合各部门就业促进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聘用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对稳定、成规模聘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贷款扶持和一定奖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聘用农业转移人口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工作较为主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人数较多的县市,州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4.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力争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掌握1门至2门专业技能。对就读中职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学费减免包干补助,扩大对农村籍学生就读职业院校的生活费、学费补助覆盖面。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使更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已被认定为初级技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中、高级技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十八)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2. 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楚雄州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转为城镇居民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廉租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住宅用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十九)落实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1. 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同父母或配偶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可随父母或配偶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 为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办理医疗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的,由就业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医提供服务,为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3.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4. 完善养老保险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户籍在农村的,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户进城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户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制定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续和有效连接。

(二十)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1.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各级财政要根据民办学校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在校学生数,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进入城镇的楚雄州籍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农村籍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

2. 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更多中等职业技能教育。进入城镇的楚雄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 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州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并与其他农村籍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二十一)健全完善移民安置保障措施。对因国家、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生态移民工程、避险移民工程、城镇扩容工程和大型交通、工业企业、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产生的转移人口,有条件进入城镇安置的农村转移安置人口要尽可能转变为城镇居民,已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享受移民安置的有关扶持政策。

六、稳定计划生育政策,转户居民继续享受农村居民住院分娩等有关政策待遇

(二十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

(二十三)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国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二十四)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到位。落实转户居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及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或配套资金,按照资金配套方案,由户籍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转户进城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七、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增强城镇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

(二十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

(二十六)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加强对中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把楚雄市和县城所在地及中心集镇作为推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点。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统一全州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快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产业和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

(二十七)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各县市要及时针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和临时救助待遇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循、便于操作。要适时组织开展城市低保对象资格的复查、复审工作,通过排查,准确掌握农村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实际生活状况,完善城市低保有关制度。

八、切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安排相应编制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定期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部门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州、县市和乡镇监督网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进城农民利益和权益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好历史上农转非遗留的一些问题。

(二十九)完善工作机制。要以县市为主体,整合各级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并增加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要客观把握我州县城布局分散、城镇居民少、城乡差距大等实际情况,在区域规划调整、加大城乡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城镇人口合理聚集。要建立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必要的投入。各级发改、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十)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主导作用,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大幅度增加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力度,并积极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实施好对转户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和对吸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就业企业社保缴费的补差,有效增加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搞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为转户居民尽快融入城市社会、集中精力投入城镇建设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公共服务覆盖,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十一)加强示范引导。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稳定职业但尚未转户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要求其办理转户手续。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生活居住符合转户条件但尚未转户的农村子女、配偶或父母,各单位要动员本单位职工带头办理转户手续,以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三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在全州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有关政策内容,对所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并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在各级各类主要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积极宣传工作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把各项政策纳入有关部门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