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5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5 10:47:00 文  号:楚政办通〔2008〕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1-04 08:43:52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3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我州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四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州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建立州及重点县、市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我州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我州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楚雄州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 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3)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 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和其他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油料、豆类、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园艺作物种植业、茶果类和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 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主要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2)具有非社会化运营的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包括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的供暖设施;(3)以州和县、市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4)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5)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镇区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的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 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 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州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 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 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 工业源
    对工业源中占州和县、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 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州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 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州分3个阶段进行。
    1. 准备阶段(2007年7月─12月):成立州和县、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组织对普查对象摸底调查;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制订各级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州和县、市级培训;州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报省普查办备案);县、市人民政府发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合格上岗证书;发放普查表;组织进行普查试填报演练;各级开展宣传动员。
    2. 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4月):县、市级对排污单位和企业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进行数据收集、校核与录入,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
    3. 州级汇总及总结阶段(2008年5月─12月):州级各县、市完成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与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各级开展宣传动员;州级上报普查成果;研究与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迎接省验收我州普查工作;表彰奖励。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拟定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 组织指导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培训;
    4. 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 向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楚雄州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州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制订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畜牧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卫生部门协助医院污染源普查;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有集中供热锅炉的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农垦部门协助本系统农场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普查工作需要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楚雄军分区和武警楚雄支队按照上级部署负责驻楚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的污染源普查。
    (四)培训
    1. 培训对象
    州和各县、市普查工作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培训教师、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等。
    2. 培训分工
    州普查办负责培训州普查办管理人员,县、市普查办管理人员,州及县、市培训教师。县、市负责培训县、市普查办管理人员,县、市级培训教师,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负责人及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3. 培训内容
    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包括普查范围、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组织及实施等内容),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4. 普查人员的组成
    普查人员的选聘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源、集中式设施和农业源的普查人员可从环保、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人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师、大中专学生(未就业毕业生)选聘,还可从社会或其他途径选聘。
    (五)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是普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污染源监测工作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和抽样监测。
    1. 重点污染源监测
    严格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07〕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2. 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印发〈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普查办〔2007〕4号)的要求进行。我州因无辐射监测能力,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由省辐射监测站负责。
    3. 抽样监测
    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监测,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比例,进行分类抽样监测。
    (六)宣传动员
    由楚雄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楚雄州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明确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和各部门要根据全州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全州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为入户普查登记做准备。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州级和县、市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级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对普查对象宣传动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聘用,发放普查登记表,入户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州级财政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质量保证及考评验收
    州普查办公室按照省普查办质量技术控制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培训、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并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方式,审核各县、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对各县、市数据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为确保普查任务的完成,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签订责任书。对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摸底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重要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普查办考评要求负责对各县、市工作进行考评。
    七、预期成果
    (一)全州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
    (二)州及重点县、市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三)州级环境管理信息数据库。
    (四)州级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