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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5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5 10:41:00 文  号:楚政发〔2003〕2号
标 题:
表彰奖励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成文日期:2003-01-30 09:47:16

表彰奖励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决定

楚政发〔2003〕2号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州政府令〔1994〕3号),1998年12月10县(市)人民政府和7家重点排污企业与州人民政府签订了第八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以来,10县(市)人民政府和7个重点排污企业的领导十分重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落实,采取措施,扎实推进。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较好地完成了所签订的环保目标任务,为实现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所签订的环保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做出了积极贡献。使全州经济在健康、快速、持续增长的同时,新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一批重点污染源得到治理,全州10县(市)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各项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使我州的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1998年至2002年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楚雄市人民政府等16个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一等奖(4名)
    楚雄市人民政府
    禄丰县人民政府
    楚雄奕标水泥有限公司
    云南一平浪盐矿。
    以上2个县(市)人民政府各奖励3万元,2个重点企业各奖励1.5万元。
  二、二等奖(8名)
    元谋县人民政府
    南华县人民政府
    武定县人民政府
    大姚县人民政府
    牟定县人民政府
    云南一平浪煤矿
    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以上5个县人民政府各奖励2万元,3个重点企业各奖励1万元。
  三、三等奖(3名)
    姚安县人民政府
    双柏县人民政府
    永仁县人民政府。
  以上3个县人民政府各奖励1万元。
  四、组织奖(1名)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奖励3万元。
  奖金共计28万元。
  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单位进一步发扬成绩,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州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