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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5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5 10:09:00 文  号:楚政办通〔2008〕5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8-06 10:10:41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5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OO八年八月六日

 

 

楚雄州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州发改委

州经委                      州监察局

州工商局                  州司法局

州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州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和省环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环发〔2008132号)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推进全州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在前5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 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工作

1. 检查全州2005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2. 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转来污染投诉事件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3. 检查全州2006年以来突发环境事件查处落实情况。

4. 检查2006年以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二)污染减排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1. 查清已建成发电厂(一平浪煤矸石电厂),冶炼厂,化工厂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在线监测安装运行、联网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必须完成的国家、省、州级重点减排项目(含工程、结构、管理减排项目)以及2008年减排工程必须开工项目进展情况,坚决查处超标排放,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

2. 加强对冶金、化工等行业脱硫设施、去除COD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保障运行,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3. 必须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的监管。

(三)重点河流周边企业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1. 对龙川江流域、星宿江流域以及石者河、菜园河、青龙河、桂花河等周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2. 全面检查2007年以来上述流域内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挂牌督办事项

经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对以下问题作为州级挂牌督办事项:

(一)楚雄源泰矿业公司姚安分厂环境整治后续工作跟踪;

(二)牟定渝滇化工有限公司铬渣综合整治问题;

(三)全面复查2006年以来州级挂牌督办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

各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提出相应的挂牌督办事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监察局、州司法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7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州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

(二) 认真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州、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重点河流周边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州和县、市挂牌督办事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完善案件管理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人民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续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

(四)加强综合整治,落实责任追究

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环境违法惩治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行为。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

五、实施步骤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检查与整治、总结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于8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流周边企业、化工、冶金、采选、造纸等行业的检查以及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检查。对2006年以来州级审批项目和部分县、市级审批项目进行检查。

各县、市必须将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报告分别于812日、910日、92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各县、市于1025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楚雄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耿克明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 平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 波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丕刚 州环保局副局长

    李洪亮 州发改委副主任

    邹昆林 州经委副主任

    赵宗喜 州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张 云 州司法局副局长

    罗觉敏 州安监局副局长

    张如伦 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吴波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