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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9-0507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5-07 10:48:57 文  号:楚政办发〔2019〕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9-05-06 10:53:46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号)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楚雄州委、州政府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大生态系统保护,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州已在部分领域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总体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仍然单一,补偿配套制度和技术服务支撑仍然不足,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凸显。抓住云南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机遇,建立完善我州公平合理、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加快推进楚雄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规划、易地扶贫搬迁等有机结合,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进双赢。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因地制宜选择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州森林、湿地、草原、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跨区域、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起符合州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突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四)森林。进一步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实现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全覆盖。切实加强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鼓励公益林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和开展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探索与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相协调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鼓励供水、水电、生态旅游景点等单位作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努力创新“水补林”“电补林”“票补林”等补偿方式。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草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推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建设,改善人工饲草地、舍饲棚圈、青贮窖和储草棚等草原基础设施。(州林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湿地。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实施,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开展。积极争取湿地保护修复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管理利用。积极探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逐步建立分级负责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争取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州林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水流。以金沙江、龙川江、星宿江、蜻蛉河、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大中型水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加速推进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的生态保护,结合乡村振兴,加大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建立龙川江、蜻蛉河、勐果河、万马河、渔泡江等河流和中小型电站库区等良好水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措施。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具有重要饮用水源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加大乡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重点渔业水域建设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救护站。(州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耕地。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制度,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开展生态严重退化的石漠化地区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耕地开垦费调整更新。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推行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以奖促保”试点。将全州25度以上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坡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和我省陡坡地综合治理范围。(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生态自然保护区。稳定现有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规模,执行好生态补偿标准,实现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全覆盖。合理调整公益林建设布局,逐步将各类森林公园和依托森林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林地纳入各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积极争取、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重点支持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县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积极落实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州财政根据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盘活财政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保护补偿的预算安排。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州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积极向上争取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做好我州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工作。按照“横向整合、集中投入”原则,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推动以“竞争性分配”为核心的分配管理改革,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主体一致,完善生态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市财政生态保护投入情况将作为州级生态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税务局负责)

(十一)完善生态保护项目库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县市要在认真研究吃透上级生态保护政策资金投向的基础上,结合楚雄州实际,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计划走,规划、计划跟着政策走”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编制申报工作,编制出绩效优良、准备充分、符合政策的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优势优质项目,一方面争取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范围,得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债券转贷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州级财政也对绩效优良、准备充分、符合政策的生态保护项目给予资金倾斜。(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负责)

(十二)创新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建立跨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在全州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重要水源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采取州里支持一块,县市集中一块的办法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对水质状况较好、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县市加大补偿力度,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水产污染整治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负责)

(十三)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生态保护补偿新模式。加快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建设,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支持政策,搭建协商平台,引导鼓励重大资源开发、主要城市水源地、重点自然旅游景区等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探索开展跨界河流上下游、滇中引水等重大跨流域工程调水区和受水区、重要水源地上下游等开展水权交易试点。以龙川江、蜻蛉河、绿汁江(星宿江)流域企业为先行试点,逐步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积极探索推进金沙江和龙川江重点流域、楚雄、南华、禄丰、武定等重点区域间和区域内部排污权交易。对率先达成协议、具备突出生态价值的重点补偿项目州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探索与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合作,鼓励通过PPP模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生态建设及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的资金筹集和投入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州财政局配合)

(十四)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倾斜,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坡耕地综合整治、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和森林湿地管护补助、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营造林投资补助等补贴向贫困地区倾斜,把生态保护工程实施与易地扶贫搬迁、培育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创新项目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引导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保护人员,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对在贫困地区开发能源资源的新建设项目采取资金、资产折价量化为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搬迁安置办负责)

(十五)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根据我州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开展生态系统保护的投入成本与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的收益、生态系统破坏后恢复成本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基础;建立健全鉴定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技术标准,将保护生态环境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丧失发展权的机会成本纳入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计算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或者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方式所产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与核算,将结果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进一步完善县域生态价值指标计算体系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大力推动全州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地区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功能动态监测与过程性监测,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价值评价及监测评估技术信息化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化。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全州范围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统计局负责)

(十六)创新政策协同机制。抓好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的贯彻落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管理政策,推进排污“费改税”改革,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改革,继续落实完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等惩罚性价格政策。逐步探索开展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投融资机制,培育发展交易平台。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继续推进元谋“三试点”工作,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单位给予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会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税务局负责)

(十七)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研究出台州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有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建立生态保护者权益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协商响应机制,做好税收征管服务,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制保障。(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会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统计局、州税务局、州司法局等负责)

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目标。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州级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建立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林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州级协调机制,负责全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跨行政区域和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州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要成立相应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督促问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保护补偿义务,督促生态损害者履行治理修复责任,督促受偿者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不当使用等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也是发展的理念,使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以履行义务为荣、以逃避责任为耻,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思想,使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意识深入人心。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开生态保护补偿信息,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和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