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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1_/2017-102500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01-28 10:53:00 文  号:第50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成文日期:2016-01-18 17:38:43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1329

 

 

 

 

 

50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51118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115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州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楚雄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楚雄州自然科学奖;

(三)楚雄州技术发明奖;

(四)楚雄州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楚雄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楚雄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楚雄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楚雄州自然科学奖、楚雄州技术发明奖、楚雄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四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五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楚雄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楚雄州自然科学奖、楚雄州技术发明奖、楚雄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占百分之五,二等奖占百分之十五,三等奖占百分之八十;楚雄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2。各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实际奖励项目数额,根据每年评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楚雄州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奖励项目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单位限定5以内,人数限定12人以内。

第六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楚雄州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楚雄州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或者州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要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第十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楚雄州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州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向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与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为促进我州与州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楚雄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奖励委员会在州科技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楚雄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州长担任,设副主任委23人,委员810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聘期1年。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结果;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确定推荐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楚雄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楚雄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评审推荐年度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对奖励委员会负责;

(三)研究、解决楚雄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有权推荐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推荐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由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属驻楚单位;

(四)驻楚团级以上部队;

(五)州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机关、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楚雄州科学技术杰出(突出)贡献奖获奖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等事项向社会公示2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匿名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二十一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并按照楚雄州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2.5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二条  获得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经奖励委员会审定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楚雄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委员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审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审定活动的资格,并视情节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1项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管理细则,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111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07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