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3_/2017-1020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0-04-22 14:48: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28 16:49:11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增强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调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结合我州实际,对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效地抵御支付风险,均衡各县市医疗保险基金负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务必树立全州一盘棋的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州级统筹办法。

三、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由州劳动保障局和州财政局按照程序规定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县市执行。各县市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四、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州级,州级统筹实施前留存在各县市的基金积累全部作为调剂金,由州级委托各县市代管,各县市不得自行动用。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应提前报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批准。

级统筹实施后,各县市每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必须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缴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根据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云政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州级统筹实施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基准费率为8%,个人缴费费率仍按2%执行。根据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单位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具体办法由州劳动保障局和州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职工退休时,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应以本人退休前1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医。参保人可持卡在州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在州外异地就医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须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全州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购药一卡通。

七、各县市在实行州级统筹前,应当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问题。州级统筹前各县市的欠费由各县市负责清缴。

八、州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在州级统筹模式下州与县市的责任和权限,进一步理顺、规范管理体制。对违反国家、省和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由州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将扣减基本医疗保险调剂资金。

九、在州级统筹过渡期间,各县市不得擅自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转移基金资产,必须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完整。

十、各县市要认真执行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准入,不断完善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两定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年检和日常稽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履行行为。

十一、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工作的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考核奖励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州劳动保障局和州财政局制定。

十二、各县市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办公设备,加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三、本通知自 2010 4 1 日起 执行。

 

 

OO 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