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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4_/2017-1026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7-28 08:38:00 文  号:楚政发〔2017〕2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7-07-14 11:10:28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未成年人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农村未成年人。随着我州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群众寻求更好发展的愿望越发迫切,劳动力走出乡村务工创业,成为普遍现象。一方面,外出务工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因居住、就学、生活等基本条件不成熟,暂不能全部实现携带孩子共同生活,导致大量儿童留守农村,部分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监护和亲情关爱,家庭生活、个人成长和心理健康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这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新情况,认真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三留守群体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家庭监护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指导、社会关爱服务体系条块分割、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制度化、规范化和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州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使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无虞、生活无忧。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州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评价体系,纳入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目标。在前期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精准识别,深入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联系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一方回家照料监护或确定监护人,有效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报告意识普遍树立,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为无法落实家庭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对失学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有针对性地采取劝返复学措施,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对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行为依法给予打击,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到2020年,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有效运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有效保护,侵害事件有效遏制,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基本消除。

三、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农村留守儿童。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开展逐户逐人全面复核。全面复核由各县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并提供关数据支持,确保复核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78月底前全面完成复核工作,通过全面复核,精准采集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会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信息台账,县市民政部门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

(二)认真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子女随行共同生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留守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开展全面复核时应在村(居)会监督下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外出务工期间,委托代为监护的,父母应和子女经常沟通交流,切实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定期探望、亲情互动、情感陪护。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养护,力戒漠不关心,杜绝暴力伤害,助力留守儿童健康、阳光成长。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切实督促指导,延伸关爱保护。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经过劝诫仍无视监护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有效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监督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长学校、农村家庭教育网络、农村广电平台等渠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培训。要建立翔实、完备、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对隐瞒、谎报、误报档案信息的要严肃追责。要采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核查;切实抓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内容,做好关爱帮扶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掌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受委托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要专人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爱保护。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联络沟通提供便利条件。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及劝返复学责任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留守和贫困而失学。到2017年底,符合寄宿规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要实现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到2020年,要实现全州寄宿制中小学都拥有标准的心理健康辅导室。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工作,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各学校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防范不法侵害、预防意外伤害的辅导教育,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定的教书育人环境。

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建立和完善学校与家长、受托监护人定期沟通制度,多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切实让学生走进学校、学校走近家庭。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定人联系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充分发挥农村寄宿制学校、儿童之家、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场所,共青团、少先队、邻里、同学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学生课外管理。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学校、青少年精神卫生教育,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延伸驻校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关工委、团州委、州妇联)

(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组织要积极筹建社工机构,广泛组织社工人才及社工队伍为留守儿童提供项目化关怀服务。妇联要通过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服务,整合社会力量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节,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知识宣讲,提升留守儿童家长法律水平和科学育子的能力,并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协同做好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关工委)

(六)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关爱帮扶活动。加快扶植建立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困境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工作队伍,到2017年底,力争达到每个村(居)民会(社区)有1名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志愿者;到2020年,每个村(居)民会(社区)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团州委、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七)完善基础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和妇联组织,制定具体摸底排查计划,开展全州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专项行动。推进网络化管理,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及时更新、动态管理、精准施策,2017年底,基本形成省、州、县、乡、村五级联动监管网络,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奠定基础,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

(八)建立健全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快速介入。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

(九)强化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州、县市、乡镇要自上而下建立联络员制度,县乡两级要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建立健全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及时发现、统一指挥、衔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信息化、精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公布信息、不留隐患。公安机关受理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父母外出务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在妥善安置好留守儿童后,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视情况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要另行委托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视情况依法按程序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安机构应及时介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民政局)

(十)做好风险评估和帮扶救助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通报的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情况,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困境儿童实施急难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依法主动加强监护干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监护侵害行为的依法处置、受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理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执行。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受理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依法裁定转移监护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法院、州检察院)

(十二)推动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生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对符合落户城镇条件的,公安机构要及时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建部门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

(十三)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支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关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为其监护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继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基础上,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关责任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教育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和资金,从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电信部门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亲情电话小屋等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优惠,献出一片爱心,积极配合关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关工作。各县市民政、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落实关措施。要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关法律法规,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2017年至2018年,与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整合建设、使用,支持60个乡镇中心完小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之家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为全州994个村(居)民会村级完小安装留守儿童亲情可视电话,按照每部电话0.1万元的标准补助。上述项目所需资金通过福彩公益金安排、社会捐赠募集等方式解决。各县市要统筹考虑人口规模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优化学校布局,下大力气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推进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学校食堂,加快乡镇和村(居)民会(社区)公办幼儿园建设进度,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居)民会(社区)建立公办幼儿园,满足不同年龄段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加强各领域各层次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业务培训,为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阵地提供岗位设置、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支持。

(三)加强考核激励,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压实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和落实县级干部包乡镇,部门干部包村,乡镇干部包村组的工作责任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法律讲座、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农村法制、禁毒、防艾等方面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改善有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要及时曝光。构建舆论引导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县市制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20177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