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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5_/2017-1019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8-28 09:02: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7〕5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9-04 10:02:48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对全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欠薪案(事)件。

(二)全面落实部门联动责任。各级人社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20号)中明确的关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整体联动,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

(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行业监管,解决因工程款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信、国有资产监管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工作。

(四)强化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人工费用以及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

(一)强化用工监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把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投标信誉度审查必审内容,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并负责审核把关。对5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情节轻重程度在评审时予以扣分;对3年内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克扣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人社部门不得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取消其竞标资格。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中关于发放施工许可的规定,对未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要求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不符合关规定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三)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改等部门要加大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对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进一步强化问责追责

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联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县市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817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