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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6_/2017-1026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3-27 11:56:00 文  号:楚政通〔2017〕2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文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3-22 18:01:08

楚雄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禄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责任,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

(一)将各级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各级住建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设项目;

3. 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州审改办和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各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调整后政务服务窗口行政审批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安监部门负责将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气象部门与住建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从发文之日交接。交接之日后,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统一由住建部门承担。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完成。

(二)自发文之日起,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三)州审改办和州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规范化指导。

三、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州级气象部门将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初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资质,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资质的管理,规范防雷检测机构行为,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四、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推进雷电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领域的雷电防御设施建设。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

(三)防雷减灾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当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四)气象、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规定承担防雷监管责任,要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关单位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五)州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全州防雷减灾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全面落实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州气象局、州住建局要会同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防雷管理中的关问题。

 

 

 

 

20173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