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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30/2017-1020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3-09-25 15:22:00 文  号:楚政通〔2013〕3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3-04-12 11:36:31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1337号)精神,准确、高效完成我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建立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加强我州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实施民族文化强州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把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列入政府及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普查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圆满完成我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二、明确普查范围、内容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此次普查范围是我州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普查文物包括1949年及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并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文物保发〔200142号)目录的藏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三)主要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确定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1210月开始,2016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是2013123124:00。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9月—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第二阶段:20131月—2015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

第三阶段:20161月—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文体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委党史研究室、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国土资源局、文体局、州统计局、州宗教局、州科协、州档案局、州博物馆、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文体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编制普查方案,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认真开展资料填报和管理工作

凡在楚雄州境内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核查文物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各县市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普查机构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普查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