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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011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7-13 09:14:00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解读《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日前,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施行。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等法规,按照建管养并重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分别达100%、81.78%、71.83%,优良路率分别达62.82%、35.8%、21.7%,巩固了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一是农村公路特别是通村民小组公路里程不断增加,通畅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全国、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数量巨大,难于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全覆盖。(云南省每年新增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大约4000公里,楚雄州近三年每年新增300公里)。二是随着农村公路路面等级逐步提高,水泥(沥青)路面所占比重逐年增多,管理养护任务日趋繁重,传统的养护作业方式和手段已经不适应。三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养护力量薄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缺失现象较为突出。四是由于楚雄州农村公路等级不高,抗灾能力较弱,受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和超限超载货车的影响,农村公路损毁问题较为严重,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面临较大压力。为此,州人民政府2016年4月份安排州委政策研究室和州交通运输局开始研究起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经过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并通过州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和州政府法制机制的审查把关,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楚雄州农村公路管养,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规范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形成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有效落实,将在提升全州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持续改善农村交通面貌、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支撑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农业现代化和让全州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更多获得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农村公路的定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这里特别明确了附属设施,其目的就是解决原来农村公路养护中忽视交通标志牌、生命防护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弊病,既考虑到结合当前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越来越大的实际,尽最大可能做到农村公路“应养尽养”;同时,也考虑到针对农村公路投资小、等次低、急弯陡坡路段多的实际,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纳入管理和养护,确保农村公路运行安全。

(二)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原则

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养护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以这两个文件为依据,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保障畅通”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工作常态规范,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关于农村公路管理职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爱路护路意识,积极动员各方力量投入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同时,应当加大督查力度,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对乡镇和县市级相关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形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激励机制。

(四)关于州级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公路州级公共财政预算养护资金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20%标准配备,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结合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求和州级财力情况,2017年起,州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级补助资金10%的标准配套,今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至20%标准配套

(五)关于州级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元的标准配备,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六)关于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市级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3个分类等级,一类县(楚雄、禄丰)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60%,二类县(南华、姚安、大姚、武定)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三类县(双柏、牟定、永仁、元谋)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40%,列入县市级财政预算。

(七)关于县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市级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9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元的标准配备,列入县市级财政预算。

(八)关于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州人民政府授权州交通运输局建立州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州级每年配套养护资金的50%由州交通运输局统筹,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奖优罚劣,形成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导向。州级“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全州农村公路养护机械配备、保通应急物资储备等。

(九)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创新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文件精神,《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楚雄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按有关行业管理办法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小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县(市)地方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实行专业化的养护管理,逐步实现管养分离”。

(十)关于农村公路养护“日常保养”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相关要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日常保养可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实行合同管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挑选建档贫困户作为日常保养承包人,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养护队伍。各县市要认真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实现公路养护与精准扶贫“双促进”。

(十一)关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中的“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协助县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应当配备1—2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专兼职人员。

根据楚雄州路政执法人员偏少的实际,各县市要制定相关制度办法,采取当前在村民委员会聘用“几大员”的方法,村民委员会(社区)“两委”委员中聘用1名的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薪酬来源渠道在县市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中列支,薪酬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