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015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7-21 17:52:00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全面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二、制定依据

《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楚雄州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楚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2020年,楚雄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各县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初具规模,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政府部门将从以下3个方面培育和发展市场供应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明确房屋租赁经营服务(包括房屋租赁代理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经营),经住建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后便可开展业务。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3.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开发企业与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从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转变,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二)保障住房租赁房源

政府部门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下5个途径保障住房租赁房源:

1.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新建、租赁或房屋托管等方式筹集房源。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待售商品住房。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

4.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5.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三)促进住房租赁消费

租赁企业(个人)和租房户将从以下5个方面直接受益:

1.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

2.承租人租赁依法改建后的住房,享有同等公共服务。

3.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

4.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规范企业和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不得发布虚假或不实房源,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租赁企业和个人将从以下4个方面得到更大力度的扶持:

1.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

3.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展直接融资的渠道。

4.鼓励各县市盘活城区存量土地,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完善供地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将从以下3个方面强化职能职责:

1.加快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确保中介机构房源发布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

2.公安部门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3.建立人民调解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化解房屋租赁纠纷纳入人民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