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1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3-20 09:27:00 文  号:楚政办发〔2017〕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7-03-02 09:47:25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和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楚委〔20157号),推动我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

楚雄州地处滇中干旱少雨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楚雄州多年平均降雨量仅850毫米,水资源总量68.6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562立方米,仅为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

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全州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办发〔20162云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管理、运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用水管理水平。

(三)改革原则。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区别农业与非农业供水对象实行不同的水价政策,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与我州水资源状况联系更加紧密的价格机制。二是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务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水利工程公益性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价改革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偿机制。三是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改革目标、责任与权利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四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及其他生态用水,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核定。

(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积极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管网)管理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取消按亩收取水费的行为,终端水价计量点应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农民结算的计量点。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各县市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与用水户双方协商自行确定,并报县级发改、水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定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奖励与粮食种植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将农业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水平。

各县市20176月底前制定出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州水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电网销售电价的1.6%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正常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

(四)探索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参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非农业用水按照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或用户用水计划,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五)实行农村公共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2%;工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6%。按照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利用,按不高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核定。对于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维修养护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应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以确保工程持续良性运行。

(六)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地下水取水必须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资源费。在此基础上,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地地下水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备案。

2015年底前按照规定获得地下热水开采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2020年底前调整到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于20171230日前制定分年度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报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备案。

(七)创新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州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水价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八)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九)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成果显著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补。

四、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水利工程水价改革过程中,制定分类水价和出台各类水价政策是整个改革工作的核心,但水价政策的制定又受制于其他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建立。在制定分类水价时,即要突出各类水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又要考虑各类用水群体的承受能力、关机制的科学建立和有效实施。出台水价改革政策必须统筹兼顾,与其他改革政策协调统一。

(三)措施配套,强化督查。各县市要制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水价改革方案,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措施。要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四)创新体制,成本约束。要根据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严格约束供水成本,为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20173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