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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40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2-08 08:54: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7〕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1-22 10:59:42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管理、使用好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楚雄州旅游宣传品指20164月由州旅发委开发制作的合金圆盘、太阳神柱、彝绣绣片3种旅游宣传品,以及今后开发制作的全州性旅游宣传品。

第三条  楚雄州旅游宣传品主要用于南博会、旅交会等国际国内会展宣传推介,或其他重大旅游宣传推介、重大招商引资推介、重大对外宣传推介等活动,不得作为礼品、纪念品或非宣传性质的物品使用。

第四条  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的管理主体为州旅发委,具体负责做好宣传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楚雄州旅游宣传品的领取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州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州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安排专人到州旅发委领取。州旅发委负责造册登记办理领取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发放的旅游宣传品需做好阶段性登记造册清理盘点工作。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旅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