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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6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12-30 09:34: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1号)
成文日期:2016-12-20 11:11:25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1号)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921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11日起施行。

 

 

 

 

20161220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民族教育条例),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生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第四条  《民族教育条例》中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能。教育、发改、财政、人社、民宗、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民族教育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和教育职能,动员和组织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义务教育;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办学涉及的用地、水电、通、交通等问题;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少数民族在校学生人数超过在校生总数50%以上的幼儿园、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申报民族学校。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申报民族学校的,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认定;自治州属学校、普通高(完)中、职业高级中学申报民族学校的,报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

设立民族部、民族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民族学校和民族部、民族班认定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师生安全意识和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第七条  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村小、教学点可按不低于1:2的班师比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后勤、安保人员按照配备标准有缺额的,按照州定标准、学校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核拨经费,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不列入正式编制,不纳入编制总量管理。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数量,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具体核定。

第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报经属地教育行政、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面向本地区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优招聘充实双语教学工作,具体聘用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教师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下列优待:

(一)每月按照标准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后再享受100元的民族教育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州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城区教师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教的,支教期间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教满20年且在岗在职期间,年度考核达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退休时由县市教育行政、人社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州教育行政和人社部门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连续从教5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其子女在报考自治州内普通高(完)中时,享受当年从教所在地彝族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户口随父(或母)亲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参加自治州内普通高中录取。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外农村户口的彝族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崩龙族苦聪族等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参加自治州内普通高中录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民族教育发展。

(一)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

(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

(三)自治州、县市教育费附加地方部分和土地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四)民族机动金中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第十三条 对高等院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回乡自主创业的,优先给予贷、免、扶、补等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在校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其他同级同类学校10%。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每年对考入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的500名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家庭困难优秀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资金自治州、县各承担2500元。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表扬每5年组织一次,每次表扬3个县市、25个先进集体、50名先进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给奖牌及证书。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界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符合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数50%的行政村、精准扶贫划定的220个贫困村之一的原则条件,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界定,每3年复核认定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