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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15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4-12-11 08:56: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4〕4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楚雄州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4-12-02 16:13:4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楚雄州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云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5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楚雄州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州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根据全省抽取的调查小区名录,楚雄州抽取约15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3万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111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楚雄州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州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