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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20608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12-06 18:10: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3-19 15:49:08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16

此件公开发






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16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全州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8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楚雄州域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各县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二、举报受理和对举报材料的要求

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1个部门(以下简称属地部门)统一负责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归并楚雄市人民政府部门统一受理)。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属地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和匿名举报人,均可依据本暂行办法进行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县市人民政府属地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举报地址,拨打举报电话、发送举报电子邮件、邮寄举报书面材料及其可以用来举证非法集资行为事实的图片、影像、录音资料、证人证言材料和上门来访举报。各县市属地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开发手机应用举报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报省、州打非办备案。

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影像资料、信息资料(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短信、微信、微博)、电子证据、重要证人证言及其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址、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网址、微信号)、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实名举报人应向受理举报部门主动出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作出真实性承诺等。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匿名举报人匿名举报权的前提下,匿名举报人应主动留下有效联系方式,方便日后举报情况核实反馈和兑奖。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防止多头举报、多头受理、多头核实、多头奖励,省、州关部门受理的州内举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各县市人民政府属地部门办理。上述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同时提交关举报材料。

三、举报审核核实和评奖条件

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属地部门全权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审核核实确认及评奖申报。非法集资举报与线索审核核实确认是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关键环节,属地部门要协调线索发生地社区、涉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场主管监管部门、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执法机关共同配合,及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进行审核核实确认,及时发起非法集资举报评奖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范畴,且经认定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四)举报人举报的同一事项在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有立功受奖表现的,本着不重复奖励和孰高奖励原则给予奖励。

鼓励非法集资知情人、参与人、受害人向属地部门大胆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提供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及关证据。

同一事实被2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有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跨县市非法集资行为,有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可分别给奖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地区或部门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非法集资信息进行举报的。

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以其工作职责和身份获取非法集资线索和案件信息进行举报,或以直系亲属身份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3. 举报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当获取非法集资线索和证据的。

4. 举报信息不实,经核实查证认定举报线索和内容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无实际价值,不予采信的。

5. 举报人是非法集资主谋或主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6. 举报之前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或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的。

7. 举报人举报的同一事项在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有立功表现受到奖励,且获奖金额已高于本次举报认定应获奖金额的。

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要会同省、州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核实与确认,按季度向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打非办)报告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受理、评奖申报情况。州打非办按季度向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非法集资举报受理、申报评奖情况,并对报送资料进行复审,定期提请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认定。对通过评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兑付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来源由州财政局负责,每年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四、奖励标准

对经核实符合评奖申报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和奖金兑现:

(一)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奖励3万元。

(二)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直接、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奖励2万元。

(三)提供有重要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奖励1万元。

(四)提供部分有价值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的举报线索为四级线索,奖励5000元。

(五)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和帮助,提供有价值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举报线索为五级线索,奖励1500元。

(六)积极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和帮助,大胆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价值线索和信息,经查证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达到行政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为六级线索,奖励800元。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非法集资举报,让非法集资无处藏身,对大胆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反映非法集资信息和案件线索,积极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帮助的,可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等级认定,由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州公安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州工商局、案件线索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举报线索评奖认定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特别重要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奖金由州打非办统一下拨到属地部门,由属地部门直接兑现到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实名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匿名举报人凭举报时留下的联系方式,按照约定地点兑现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处理。

举报事项属个人隐私和政府部门重要内部信息,不接受奖励情况咨询和信息公开申请。未经批准,州、县市打非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属地部门,不接受有关举报情况的公开采访和报道。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采用和未获奖。

五、举报管理与监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打非办应严格依法依规按制度办事,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杜绝各个环节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属地部门、州打非办应建立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报评审认定、案件线索移交、奖金拨付、资金发放凭证、领取记录等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三)有关部门应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做好举报奖励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属地部门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

(四)案件移交和处置。做好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和案件信息的保密工作,举报线索审核核实确认与案件立案调查应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分别按照案件性质,相应作出不予立案、行政立案、刑事立案等移交处理。

(五)本实施暂行办法报省打非办备案。举报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落实。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州打非办向省打非办报送上季度全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情况。

(六)本暂行办法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州金融办反馈。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