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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105004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1-05 15:15:51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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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楚政办通〔2017〕9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加强扶贫融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安排,州财政局于今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组织了5个工作小组分别到10个县市和州扶贫办、州发改委、州开投公司、州交投公司、州农发行就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扶贫融资资金的投入进一步加强了楚雄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财力保障,是楚雄州精准扶贫攻坚最有力的支撑,但在资金的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各县(市)对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融资资金到位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资金拨付流程等具体措施,领导和部门职责不清,没有一个部门来统筹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于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推进慢、报账迟缓等问题,造成扶贫融资资金大量滞留或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同时,对扶贫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重视不够,针对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资金滞留严重、使用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实际情况把握不精准等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二)贫融资资金滞留闲置过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截止11月底,全州扶贫融资滞留闲置资金占提款到位资金的30%,造成一方面全州脱贫攻坚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一方面大量的扶贫融资资金滞留闲置在账上。

(三)扶贫融资资金管理不规范,部门职能职责不清。由于没有明确扶贫融资资金管理的总负责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乡镇之间、平台公司与用款单位之间相互衔接、协调配合上有差距,没有高效统一的统筹指挥,导致家底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形成应有的合力。

(四)扶贫融资来源主体提款手续繁琐。根据县(市)扶贫融资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规定,银行对提款和拨款的要求、流程、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使用审批流程多、程序复杂,每次拨款都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收集提供工程支出发票,经历复杂程序才能拨款。

针对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州财政局起草了《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向州扶贫办、州金融办、州审计局、州开投公司、州交投公司、州农发行、浦发银行楚雄分行等17个州级部门和10个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财政局、扶贫办意见征求了意见并修改完善,报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25条,主要阐述制定扶贫融资使用管理办法的意义,扶贫融资资金范围的界定,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资金的拨付,资金使用的变更,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等。

(一)总则。第一条阐述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扶贫融资资金的界定,明确纳入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范围的扶贫融资资金是各县(市)通过融资平台主体(公司)和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取得的包括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资金、云南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楚雄浦发扶贫投资发展基金等用于扶贫的资金以及今后融资用于扶贫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遵循4个原则:1.严格计划,专款专用的原则;2.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3.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的原则;4.加强监管,精准使用的原则。

(三)使用范围。第四条规定扶贫融资资金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列入各县市扶贫规划范围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相关银行批准的项目。第五条规定扶贫融资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同时对不能列支的费用提出了负面清单。

(四)资金的拨付。为加快资金拨付和报账进度,根据相关银行对扶贫融资资金的报账提款(拨款)的规定,《办法》在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从工程开工、工程进度报账(拨款)、项目竣工拨款操作流程。即,开工时预拨部分工程启动金(原则上不超过中标合同总额的30%),工程实施中采取单元工程验收报账、项目竣工验收报账,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拨付报账资金总额的80%,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后,及时按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金。第十四条规定了项目结余资金和存款产生的利息,只能用于归还融资资金的本金,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五条例出不予报账的5个方面的负面清单。

(五)资金的变更。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的使用,第十六条规定,各县市根据精准扶贫的实际,需要变更资金使用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确定新的项目和变更使用的方案,经县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银行审批,相关银行要及时对变更事项给予审批。为防止和减少资金沉淀,第十七条规定,对无法组织项目实施的资金,各县市要及时归还扶贫融资资金。

(六)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职责是实施好扶贫融资项目的关键,为解决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没有牵头管理部门,党委、政府掌握不了债务存量、使用情况,影响脱贫攻坚决策等问题,《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1.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扶贫融资资金的实施主体,负主体责任。2.县市扶贫办对扶贫融资资金管理和使用负总责,负责全县市扶贫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月把扶贫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扶贫办,同时抄送县市财政局。3.县市项目实施具体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扶贫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月将扶贫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县市扶贫办。4.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融资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5.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融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6.各级融资贷款银行和州、县市融资平台主体(公司)做好扶贫融资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合法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按批准项目和资金用途使用,并按月将扶贫融资资金收支情况报送州、县市扶贫办。

同时,为协调推进融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办法》第十九条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办法》第二十条对金融部门加强服务提出了要求。

(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对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第二十二条主要是对违反规定严格执行执纪问责。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扶贫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