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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0-0827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08-27 08:44:05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行政工作信息,推动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原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杨继周 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夏国保 州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邹洪涛、代建丽、胡兴华、李如云、李绍燕、杨绍刚、李爱民、肖仁睿、曹丽、王雨玲、张家录、李建波、罗浩宴、李玫、徐浩、陈俊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邹洪涛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徐浩、陈俊旭同志组成,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工作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支出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县市司法局可以参照本制度、按照同级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州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司法行政工作信息。

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州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督促有关科室做好申请答复工作;

(五)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本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局依法行政与法规科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二)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审核;

(三)本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审核职责。

第九条局纪检监察室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州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

各科室应及时、准确地将涉及本部门工作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送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审批后,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在审查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呈报局长审批,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法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不得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科室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办公室报请州政府办公室处理。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州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局机关概况、领导(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部门设置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等;

(二)政策法规。涉及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种类等事项;

(四)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局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楚雄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片等方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需要的可以到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楚雄州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当面提交申请或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填写申请应采用州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各处室职能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二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州司法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局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州司法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局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应当按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